田大衛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10-16)
田大衛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0)平刑終字第202號
原公訴機關魯山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大衛,又名田大偉,男,1982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段曉遠,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逮捕。
辯護人段俊崗,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干部,系被告人段曉遠親屬。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段亮亮,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逮捕。
辯護人李自波,河南湛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昆曉,又名曉,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2008年12月5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執行逮捕。
魯山縣人民法院2009年11月9日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上述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于2009年11月10日將四被告人取保候審。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審理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田大衛等四被告人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魯刑初字第251號刑事判決書及(2009)魯刑初字第251-1號附帶民事判決書,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平刑終字第25號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09)魯刑初字第251號刑事判決書及(2009)魯刑初字第25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魯山縣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作出(2010)魯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四被告人仍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不開庭審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8年12月4日晚8時許,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郭昆曉預謀盜竊電纜。后四人駕車到魯山縣物色盜竊目標,當四人路經魯山縣下湯鎮西許莊村附近時,發現山坡上架設有通信電纜,遂由被告人郭昆曉駕車在公路上守候,被告人段曉遠、段亮亮、田大衛攜帶菜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爬上線桿,用菜刀將一根200對通信電纜砍斷,同時造成一根126芯的通信光纜被損壞。2009年7月21日魯山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豫(魯)價認字[2009]第075號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認定被損電纜、光纜評估鑒定總價格為人民幣9882元。案發后,被告人田大衛被抓獲,并協助警方將被告人段曉遠、段亮亮抓獲。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實,被告人段曉遠、田大衛、段亮亮、郭昆曉的供述,證人崔一某、崔二某、楊某、李某某、崔三某、辛某某、趙某某、劉某、朱某證言,另有魯山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及相關書證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郭昆曉結伙預謀盜竊,其砍斷電纜事實清楚,光纜外表損傷有照片證實,光纜通訊中斷有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可以認定,但是公訴機關未提供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后果的檢測報告,對四被告人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后果無法認定,故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但四被告人的行為導致電纜、光纜被破壞,經魯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被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四被告人進行定罪處罰。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的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意見予以采信,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田大衛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田大衛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二、被告人段曉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三、被告人段亮亮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四、被告人郭昆曉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原審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上訴稱不構成犯罪,均辯稱自己沒有砍光纜,僅是砍斷了一根電纜。原審被告人郭昆曉辯稱自己只是開車,沒有到案發現場。
原審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1、本案公訴機關認定的財產損失錯誤,造成的損失僅是電纜被砍斷的一個接頭,數額為50元。2、本案程序違法,訴訟過程中,兩次財產鑒定結論均未告知四被告人,剝奪了四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3、本案缺乏物證,網通公司未提供更換下來的電纜和光纜,說明其財產損失是假。4、現有證據證實光纜并未中斷。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同一審相同。關于原審四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2008年12月4日晚8時許,原審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郭昆曉預謀盜竊電纜。后四人駕車到魯山縣物色盜竊目標,當四人路經魯山縣下湯鎮西許莊村附近時,發現山坡上架設有通信電纜,遂由被告人郭昆曉駕車在公路上守候,被告人段曉遠、段亮亮、田大衛攜帶菜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爬上線桿,用菜刀將一根200對通信電纜砍斷,同時造成一根126芯的通信光纜被損壞。2009年7月21日魯山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豫(魯)價認字[2009]第075號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認定被損電纜、光纜評估鑒定總價格為人民幣9882元。案發后,被告人田大衛被抓獲,并協助警方將被告人段曉遠、段亮亮抓獲。上述事實有:一、原審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郭昆曉供述四被告人供述了預謀盜竊電纜,后駕車來到魯山縣下湯鎮西許莊村附近時,四人進行了分工及具體實施盜竊的過程。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崔一某、崔二某證言。證人均系魯山縣網通公司下湯支局的職工,證實二人于2008年12月4日晚接到電纜防盜系統報警后及時到案發現場的情況。
2、證人辛某某、趙某某、劉某證言。證人均系魯山縣網通公司職工,證實2008年12月4日晚,三證人在值班中發現光纜通信中斷后的處理情況。
3、證人王某某證言。證人系魯山縣網通公司職工,證實2009年9月7日帶領施工隊維修案發現場光纜的經過。
三、相關書證
1、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魯山縣分公司維護中心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光纜被盜割斷,影響四棵樹、趙村、堯山三個鄉所有固定電話和寬帶用戶。
2、魯山縣公安局下湯派出所情況說明,證實作案工具刀片沒有找到。
3、河南省維護中心2007年8月《光纜線路維護管理辦法匯編》。
4、魯山縣公安局下湯派出所拍攝的現場照片,證實電纜被砍斷,光纜被破壞。
5、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魯山縣分公司出具的通信建設工程決算書。
6、四被告人戶籍證明,案發證明,抓獲證明。
四、鑒定結論
2009年7月21日魯山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豫(魯)價認字[2009]第075號價格評估鑒定結論書,認定被損電纜、光纜評估鑒定總價格為人民幣9882元。
上述證據經一審開庭質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田大衛、段曉遠、段亮亮、郭昆曉結伙預謀盜竊,其砍斷電纜事實清楚,光纜外表損傷有照片證實,光纜通訊中斷有四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原審四被告人的行為導致電纜、光纜被破壞,經魯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被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原判認定四被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二審期間四上訴人未提交新證據。故其上訴理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武中立
審 判 員 王全法
審 判 員 劉亞洲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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