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占新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11-10)
劉占新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0)平刑終字第215號
原公訴機關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占新,男,1961年9月24日生。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0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舞鋼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舞鋼市看守所。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審理舞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占新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11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占新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平刑終字第59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舞鋼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2010)舞刑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占新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不開庭審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一、被告人劉占新于2003年12月5日任舞陽鋼鐵公司自動化部部長。2006年,封丘縣建筑公司在舞鋼公司自動化部承攬了一些土建工程,該工程沒有計劃立項無法支付該工程款,被告人劉占新安排人與北京聯信捷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虛假簽訂了50萬元的電子元器件的供應合同便于支付封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2007年初劉占新將虛報的材料款15萬交自動化部的孟三民負責保管,交待孟三民專款專用。其中5萬元用于支付自動化部所欠李永昌工程款,2009年1月15日,劉占新又讓李永昌從孟三民處領走10萬元款,用于劉占新私人住房裝修。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占新供述,證人侯某、張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
二、2005年至2009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劉占新利用擔任自動化部部長的職務之便,五次收受舞鋼市瑞達科技有限公司經理高少慶現金19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占新供述,證人高某某、劉某某、于某某、喬某某、楊某、李某某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
三、舞鋼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在對被告人劉占新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事實的偵查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劉占新有3573093.43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劉占新供述,證人潘某、劉某某、潘某某證言,潘群寫的關于她和劉占新家庭收入支出情況說明,相關書證及扣押的物證證實。
另查明:劉占新揭發一起搶劫案件有立功情節。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占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對外業務中違反財務制度虛報材料款15萬元,除5萬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外,挪用公款10萬元用于個人裝修,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舞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占新犯貪污罪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劉占新利用擔任自動化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9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辯護人當庭辯稱劉占新有自首情節,因受賄行為此前已被偵查機關掌握,故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劉占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占新財產來源不明3673093.43元,查明其妻潘群二次工資10萬元未予扣除,故被告人劉占新有3573093.43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占新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其來源不明的財產依法應予追繳。案發后,被告人劉占新的家屬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占新因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有立功情節,可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劉占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對被告人劉占新3573093.43元的巨額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
原審被告人劉占新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同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占新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對外業務中違反財務制度虛報材料款15萬元,除5萬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外,挪用公款10萬元用于個人裝修,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劉占新利用擔任自動化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19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占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有3573093.43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發后,被告人劉占新的家屬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占新因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有立功情節,可從輕處罰。原審根據原審被告人劉占新的犯罪事實及積極退贓和立功情節,已予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劉占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武中立
審判員 劉亞洲
審判員 王全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高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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