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樂園、趙光輝濫用職權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2010-11-19)
景樂園、趙光輝濫用職權一案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湛刑初字第7號
公訴機關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景樂園,男,漢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人趙光輝,男,漢族,1971年6月3日出生。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平湛檢刑訴[2010]98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景樂園、趙光輝犯濫用職權罪。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曉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景樂園、趙光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4月,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政府組織本區水利局、地質礦產局、公安分局、物價局等部門成立聯合執法組,對沙河湛河區域沿岸的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治理。平頂山市湛河區地質礦產局指派該局工作人員張國朋(另案處理)、景樂園、趙光輝三人參加治理活動。后聯合執法組發現有違法開采的十四堆砂,經湛河區地質礦產局委托并配合,湛河區物價局對治理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開采的十四堆砂進行現場勘查和價值評估,經鑒定共價值716217.5元。該十四堆砂依法應予沒收,但張國朋、景樂園、趙光輝卻違反法律規定,沒有依法立案調查并予以沒收,導致砂最終滅失。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景樂園、趙光輝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景樂園認為其有一定過錯,但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并認為對砂的價值認定過高,要求重新鑒定。
被告人趙光輝提出其不懂刑法,其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由法院依法判決,并提出對砂的價值認定過高,現要求重新鑒定。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政府組織本區水利局、地質礦產局、農林局、公安分局、物價局等部門,聯合對沙河湛河區域沿岸的非法采砂行為進行集中治理。區地礦局指派該局干部張國朋(另案處理)、景樂園、趙光輝三人參加治理活動。在治理活動中,聯合執法組發現十四堆違法開采的砂。在7號砂堆已不存在的情況下,2010年4月24日,湛河區地質礦產局委托并配合湛河區物價局對砂進行現場勘查和價值評估,并對7號砂堆進行估算,鑒定結論為上述違法開采的十四堆砂共價值716217.5元,其中7號砂堆估算為1827.5方,價值45687.5。后上述砂均消失,故湛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景樂園、趙光輝違反法律規定,沒有依法立案調查并沒收上述砂,導致砂最終滅失為由向本院提起公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當庭質證、辯證的以下有效證據證實:
1、被告人景樂園、趙光輝的供述,證明其二人于年4月被其工作單位平頂山市湛河區地質礦產局指派參加平頂山市湛河政府組織的集中治理沙河湛河區域沿岸非法采砂活動,在活動中發現十四堆非法開采的砂,其二人代表平頂山市湛河區地質礦產局配合物價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測量及評估,但其二人沒將砂依法沒收,后上述砂均滅失的事實。
2、證人代**、徐**的證言,其證言與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證明在2008年4月開始的沙河湛河區段的集中治理活動中,二被告人被湛河區地質礦產局指派參加的事實。
3、平頂山市公安局白龜山派出所、湛河區農林局、平頂山市河道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平頂山市湛河區于2008年4月湛河區人民政府組織區屬多個部門對沙河湛河區段進行集中治理,在集中治理活動中發現查處的砂后全部滅失的事實。
4、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價格鑒證員崗位證書、平湛價證鑒(2008)19號鑒定結論書及對該鑒定結論的情況說明等,證明2008年集中治理活動中查處的14堆砂共價值716217.5元的事實。
5、平頂山市湛河區地質礦產局出具的證明,證明二被告人是湛河區地質礦產局的工作人員,并分別被口頭任命為該局曹鎮鄉征收科科長、北渡鎮征收科科長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景樂園、趙光輝作為國家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受其工作單位指派參加平頂山市湛河區政府組織的沙河湛河區段的非法采砂集中治理活動中,發現他人非法采砂,不正確履行其職責,不依法沒收他人非法開采的砂,致使所查獲的砂最終滅失,導致國家應得的罰沒收入流失,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景樂園、趙光輝犯濫用職權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十四堆砂中,其中第七號砂堆在被發現時即已不存在,即滅失在前,被告人參與在后,故該七號砂堆滅失的責任不應由二被告人承擔。因參與該次治理非法采砂活動單位、人員多,具體分工不夠明確,故二被告人對所查處的砂滅失應承擔部分責任,其犯罪情節輕微。被告人景樂園辯解其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砂已滅失,現無法重新進行測量及價值評估,故二被告人要求重新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景樂園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趙光輝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柳香月
審 判 員 朱興亞
審 判 員 姬 兵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培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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