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世博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0-12-1)
孫世博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通刑初字第24號
公訴機關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世博,男,1989年2月21日生于河南省通許縣,身份證號41022219890221983X,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通許縣玉皇廟西冢上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9月16日被通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9月30日經通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認為無逮捕必要,次日被通許縣公安局取保侯審。被告人孫世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4日經通許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逮捕,現羈押于通許縣看守所。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以豫汴通檢刑訴(2010)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世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孫世博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2月15日11時左右,被告人孫世博無證駕駛豫B59089號兩輪摩托車,沿豫326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玉皇廟北地時,將前方同向騎自行車的郭付林撞倒,孫世博、郭付林及摩托車乘員婁會麗受傷,婁會麗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后經認定孫世博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孫世博及其親屬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4000元整,已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世博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孫世博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病歷、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世博無證駕駛未經檢驗的機動車輛,未戴安全頭盔,未安全駕駛,嚴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孫世博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害人是被告人的未婚妻,主觀惡性較輕,屬過失犯罪,可以作為對被告人孫世博量刑的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世博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郝善林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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