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麗盜竊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2010-12-1)
李麗盜竊一案
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通刑初字第17號
公訴機關通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麗,女,河南省太康縣人。因涉嫌盜竊于2010年10月15日被太康縣公安機關抓獲羈押,10月19日被通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現押通許縣看守所。
通許縣人民檢察院以豫汴通檢刑訴(2010)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麗犯盜竊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李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麗伙同侯山林、孫風奪(二人已判刑)等人竄到通許縣四所樓鎮馬破樓村劉清文家盜竊山羊四只,經鑒定價值855元。當夜又竄到通許縣邸閣鄉孫莊村秦桂真家盜竊山羊兩只,經鑒定價值900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李麗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請求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人供述,失主陳述,證人證言、價格鑒定結論及刑事判決書、辨認筆錄、抓獲證明、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在案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犯罪事實清楚,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李麗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麗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 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陶思莊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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