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民事裁定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12-10)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民事裁定一案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1)平民轄字第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金水路226號楷林國際大廈。
負責人胡永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老三,男,1992年8月15日生,漢族,住魯山縣張良鎮王營村86號。
法定代理人程遠輝(原告之父),男,1927年11月24日生,漢族,住址同被上訴人。
上訴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法院(2010)魯民初字第1509-1號民事裁定,以該裁定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該裁定,裁定本案由被告所在地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認為的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健康,不存在保險標的物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首先,“標的”和“標的物”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而言,標的系指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標的物則是客體賴以體現和存在的對象實體。我國民法通則相關條文中采用的是“標的”概念,其內容包括物、行為和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等;合同法同時使用了標的和標的物兩個概念,但未作含義界定。因此,無論從法理角度還是實踐角度,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標的物”范疇。其次,“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不是同一概念。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財產保險中的財產,即是保險標的物,而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于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因此,在本案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據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法院(2010)魯民初字第1509-1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陳西斌
審 判 員 趙國躍
審 判 員 徐懷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牛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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