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新田與被告賈琳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22)
原告孫新田與被告賈琳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2453號
原告孫新田,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漢族。
被告賈琳艷,男,成年,漢族。
原告孫新田與被告賈琳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將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送達被告。依法由審判員劉慶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在經營超市時,購原告貨,欠350元,至今未付。現要求被告給付350元。
被告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2010年1月28日出具的欠條一張,證明被告欠原告350元。
本院認為:因被告未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且原告提交的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有效證據,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在經營超市時,購原告貨,欠350元,于2010年1月28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該款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 被告欠原告350元貨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
本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欠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賈琳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孫新田35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 慶 九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 艷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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