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王小戰、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17)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王小戰、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二初字第750號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濟源市沁園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盧戰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永利,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趙金亮,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王小戰,男,1969年11月13日生。
被告晉青春,女,1968年3月2日生。
被告晉東風,男,1974年8月8日生。
被告盧廣周,男,1978年11月26日生。
被告侯勝利,男,1975年5月13日生。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與被告王小戰、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10年12月31日依法由審判員王素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人劉永利、趙金亮和被告盧廣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小戰、晉青春、晉東風、侯勝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4月29日被告王小戰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承留信用社借款150000元,貸款期限至2010年4月29日,利率為月息9.293‰,并由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本金,將利息清償至2009年7月31日。2010年4月29日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為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其承繼。現請求判令五被告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被告盧廣周辯稱其擔保屬實。
被告王小戰、晉青春、晉東風、侯勝利均未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借款借據、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各1份,證明王小戰借款的時間、數額、期限以及由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2、豫銀監復【2010】154號批復、公告及清產核資報告各1份,證明2010年4月29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核準原告成立,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原告承繼。
經質證,被告盧廣周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王小戰、晉青春、晉東風、侯勝利未到庭質證,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被告王小戰、晉青春、晉東風、侯勝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主動放棄質證權利,被告盧廣周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且原告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具備客觀、真實、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9年4月29日被告王小戰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承留信用社借款150000元,貸款期限至2010年4月29日,利率為月息9.293‰,并由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本金,將利息清償至2009年7月31日。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約定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計收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本金,將利息清償至2009年7月31日。另查明:2010年4月29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核準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成立,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原告承繼。
本院認為:因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承留信用社的原有債權債務均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承繼,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作為原告進行訴訟。被告王小戰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承留信用社借款,由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并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承留信用社按合同支付借款后,被告王小戰未按期還款,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作為連帶保證擔保人,有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王小戰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保證還款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小戰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29日按合同利率月息9.293‰計算;從2010年4月30日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合同利率月息9.293‰上浮50%計算);
二、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件受理費3400元,減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王小戰負擔,被告晉青春、晉東風、盧廣周、侯勝利承擔連帶責任,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素
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 娃
娃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