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田建軍、喬相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17)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田建軍、喬相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二初字第420號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濟源市沁園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盧戰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紅旗,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希璧,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田建軍,男,1970年12月21日生。
被告喬相花,女,1968年5月16日生。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與被告田建軍、喬相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于同年9月13日向被告田建軍、喬相花公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同年12月1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人楊紅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田建軍、喬相花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7月17日被告田建軍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軹城信用社借款20000元,貸款期限至2008年7月16日,利率為月息9.87‰,并由被告喬相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貸款到期后,被告歸還本金4872.38元,將利息清至2008年10月30日。2010年4月29日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為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其承繼。現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余款15127.62元及利息。
被告田建軍、喬相花未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借款借據、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各1份,證明被告田建軍借款的時間、數額、期限以及由被告喬相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2、豫銀監復【2010】154號批復、公告及清產核資報告各1份,證明2010年4月29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核準原告成立,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原告承繼。
被告田建軍、喬相花未到庭質證,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被告田建軍、喬相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主動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具備客觀、真實、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起訴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7年7月17日,被告田建軍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軹城信用社借款20000元,貸款利率為月息9.87‰,貸款期限至2008年7月16日,被告喬相花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合同約定保證期限為借款到期后二年,如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計收利息。貸款到期后,被告歸還本金4872.38元,將利息清至2008年10月30日。另查明:
2010年4月29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核準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成立,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原告承繼。
本院認為:因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原有債權債務均由成立后的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承繼,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作為原告進行訴訟。被告田建軍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軹城信用社借款20000元,由被告喬相花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并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軹城信用社按合同支付借款后,借款人被告田建軍未按期還款,被告喬相花作為連帶保證擔保人,有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田建軍償還借款余額15127.62元及利息,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建軍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127.62元及利息(利息從2008年10月30日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合同利率月息9.87‰上浮50%計算);
二、被告喬相花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件受理費488元,公告費260元,共計546元,由被告田建軍負擔,被告喬相花承擔連帶責任,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素 娟
審 判 員 王 苗
苗
審 判 員 聶 建
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崔 靜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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