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難與被告河南宏偉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12)
原告肖難與被告河南宏偉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濟民一初字第1978號
原告肖難,女,1963年4月2日出生。
被告河南宏偉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東街234號。
法定代表人劉東,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興,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難與被告河南宏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偉置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訴訟風險提醒書。2009年9月24日,依法由審判員張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0年12月13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難訴稱,2007年6月,被告將其開發宏程家園2號樓東單元402房交付給其,頂棚抹灰層存在空鼓和裂縫,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6條約定,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履行保修義務。但經過維修,空鼓和裂縫不僅未得到有效修繕,反而繼續擴大,現該房抹灰層厚度已達到5厘米,存在安全隱患,現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其因房屋不能出租造成的損失40000元;2、賠償現裝修房屋比四年前裝修房屋多支出的人工費、材料費20000元;3、賠償因四年維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誤工費)30000元;4、賠償其和其丈夫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5、賠償維修費用10071.16元。
被告宏偉置業公司辯稱,如原告房屋空鼓和裂縫確實存在,其同意對空鼓和裂縫進行維修。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根據原告申請,本院分別委托有關機構作出如下鑒定意見及技術方案:1、河南省基本建設科學實驗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豫基研(2010)建質鑒字第14號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原告肖難房屋內頂棚(含室內全部頂板,廚房、客廳頂梁)抹灰層出現空鼓、裂縫與施工質量有關。
2、2010年9月16日,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技術方案一份。
3、河南龍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豫龍華司鑒(2010)建價鑒字第11號鑒定報告一份,鑒定意見為:肖難位于宏程家園2號樓東單元402房根據維修施工方案進行維修費用的工程造價為10071.16元。
原告對證據1、2、3均無異議,被告對證據1認為雙方爭執的焦點是維修方案,全部維修還是部分維修,該鑒定并未解決這一方案,故無鑒定必要。對證據2認為可以證明房屋需要部分維修,無需將整個抹灰層維修,責任應由原告承擔。對證據3認為需要修復的面積為40平方米,說明是部分維修,造價過高,超出了濟源市的施工造價。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根據原告申請,本院委托相關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及技術方案1、2、3,原告均無異議,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推翻上述鑒定意見及技術方案,本院均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6年12月4日,原告預定宏程家園2號樓東單元402房,結構為兩室兩廳,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為94.58平方米。2007年6月23日,被告將該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將房款付清,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十六條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房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因房屋頂棚存在空鼓及裂縫,被告對上述問題進行過維修,但仍存在空鼓和裂縫。審理中,原告認為被告多次維修不能解決上述問題,堅決不同意由被告繼續維修。2010年3月3日,原告申請對其位于宏程家園2號樓402房房頂棚抹灰層空鼓、裂縫進行質量鑒定,并申請作維修方案設計以及維修費用評估。河南省基本建設科學實驗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豫基研(2010)建質鑒字第14號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原告肖難房屋內頂棚(含室內全部頂板,廚房、客廳頂梁)抹灰層出現空鼓、裂縫與施工質量有關。支出鑒定費7000元。2010年9月16日,河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技術方案一份,維修方案為1、剔除粉刷層:將空鼓開裂部位的粉刷層剔除干凈,剔除至密室部位;2、清除表面雜質:將粉刷層剔除部位混凝土表面的灰塵、油污等雜質清除干凈,必要時可用濃度10%的火堿溶液清洗;3、粘貼面處理:基層表面清理干凈后,應灑水濕潤,并在表面涂素水泥漿(摻加建筑膠),以增強粘結力、防止抹灰層脫落;4、施工抹灰層:粘接面處理完畢后,抹灰施工應分層進行。該工程可分為兩層抹平,第一層采用1:1:4水泥石灰砂漿,第2層采用1:0.5:3水泥石灰砂漿,抹灰層厚度與原有抹灰層一致;5、加強措施:在新舊抹灰層交接處,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在交接處粘貼100mm寬玄武巖纖維布,應保證纖維布與抹灰層粘結牢固;6、施工面層:待抹灰層完全干燥后,進行表面膩子及涂料施工。質量控制,抹灰層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01)執行。支出費用6000元。2010年11月15日,河南龍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豫龍華司鑒(2010)建價鑒字第11號鑒定報告一份,鑒定意見為:肖難位于宏程家園2號樓東單元402房根據維修施工方案進行維修費用的工程造價為10071.16元。支出鑒定費5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宏程家園2號樓東單元402房屋一套,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的住宅質量標準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交付的房屋頂棚存在空鼓、裂縫問題,被告雖予以維修,但仍存在空鼓、裂縫質量問題,經河南省基本建設科學實驗研究院有限公司鑒定,鑒定意見為房屋內頂棚(含室內全部頂板,廚房、客廳頂梁)抹灰層出現空鼓、裂縫與施工質量有關。被告出售的房屋頂棚不符合合同中的質量約定,故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賠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河南龍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關于對肖難位于宏程家園2號樓東單元402房根據維修施工方案進行維修費用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10071.16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該損失,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因房屋4年不能出租造成的損失40000元,考慮到確實因該質量問題造成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原告主張的該損失屬于可預期利益,但原告主張的損失數額過高,結合濟源市同區域房屋出租市場價格,本院酌定損失數額為300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現裝修房屋比4年前裝修房屋多支出的人工費、材料費,考慮到人工費提高、物價上漲因素,該損失確實存在,但原告主張的明顯偏高,根據近4年人工費及物價上漲情況,本院確定該損失為2000元。原告主張的四年維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誤工費)3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系合同糾紛,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也無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宏偉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肖難42071.16元;
二、駁回原告肖難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1元(其中緩交2301元),原告負擔1000元,被告負擔1401元,鑒定費18000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鮑 東 敏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人民陪審員 王 小 莉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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