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濟源市三和置業(yè)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玉財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21)
上訴人濟源市三和置業(yè)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玉財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24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濟源市三和置業(yè)公司,住所地:濟源市宣化東街234號。
法定代表人劉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長征,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玉財,男, 1965年4月6日出生。
上訴人濟源市三和置業(yè)公司(以下簡稱三和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玉財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李玉財于2009年12月28日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三和公司支付違約金327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09)濟民二初字第735號民事判決,三和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三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長征、被上訴人李玉財?sh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10月21日,雙方簽訂三和公司開發(fā)的“桃園溪岸”小區(qū)一號樓三單元二層東戶的認購書,并于2008年6月25日簽訂了該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三和公司將該房屋出售給李玉財,房屋面積為101.3平方米,房價總額為181700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李玉財應于簽訂合同當日付款145360元,余款36340元于房屋交付前付清。房屋的交房期限為2008年12月31日,并且該房屋應具備經(jīng)李玉財初步驗收合格并經(jīng)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質(zhì)檢部門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李玉財使用。逾期交房的,三和公司應按日向李玉財支付已交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三和公司應書面通知李玉財辦理交付手續(xù)。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三和公司應出示《濟源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chǔ)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所購房屋為商品房的,三和公司還應提供《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三和公司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合格的,李玉財有權(quán)拒絕交接,由此產(chǎn)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三和公司承擔。合同第十三條又約定:三和公司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三和公司應繼續(xù)施工達到雙方約定標準。合同簽訂后,李玉財按三和公司指定的期限交清了全部房款,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2008年12月31日前,房屋由于北陽臺電源穿線保護套管損壞、地暖覆蓋層出現(xiàn)裂縫、南陽臺墻面出現(xiàn)問題,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直到2009年7月3日進行了協(xié)商驗收交接,李玉財同時提出索要違約金,三和公司予以拒絕。
原審法院認為,2008年6月25日,李玉財與三和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李玉財依約交清了全部房款,而三和公司卻由于房屋質(zhì)量問題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而未按合同約定期限2008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雙方直到2009年7月3日才進行交付,三和公司辯稱該房屋在2008年12月31日已經(jīng)具備了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條件,雖然房屋存在一定質(zhì)量問題,但是該問題并不影響房屋交付,而是由于李玉財不同意三和公司對房屋進行維修致使房屋沒有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交付。根據(jù)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三和公司應當出示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相關(guān)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本案中三和公司沒有提供在房屋交接時出示相關(guān)證明文件的證據(jù),李玉財又予以否認。另雙方對2008年12月31日交付時的房屋存在北陽臺電源穿線保護套管損壞、地暖覆蓋層出現(xiàn)裂縫、南陽臺墻面出現(xiàn)問題無異議,按照合同約定,三和公司應繼續(xù)施工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三和公司辯稱李玉財不同意維修而導致房屋延期交付,不符合常理,對三和公司的辯稱理由,不予支持。故雙方交付房屋的時間應以2009年7月3日為準,三和公司應當承擔不能按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照合同規(guī)定,三和公司應按日向李玉財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即181700×0.1‰×183天(2009.1.1-2009.7.3)=3325.11元,但是李玉財只請求支付3270元的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三和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李玉財違約金3270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三和公司負擔。
三和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李玉財所購商品房的竣工日期為2008年12月25日,同年12月31日經(jīng)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其不應支付違約金;2、其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將地暖覆蓋面及南陽臺墻面修復完畢,因李玉財拒絕配合,致其公司未對第三處問題進行修復,其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駁回李玉財?shù)脑V訟請求。
李玉財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1、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商品房驗收交接時,簽署房屋交接單。李玉財提供的房屋驗收交接單顯示交驗時間為2009年7月3日,該日期應視為三和公司交付房屋的時間。三和公司上訴稱以工程驗收合格日期作為交付時間的理由,因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僅表明工程質(zhì)量符合要求,可以交付使用,不能作為三和公司向李玉財交付的依據(jù),本院對該理由不予采信;2、三和公司于2009年7月3日向李玉財交付房屋,已超出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應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三和公司上訴稱李玉財不同意維修導致其公司延期交付的理由,李玉財不予認可,三和公司也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濟源市三和置業(yè)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孫東杰
代理審判員 段雪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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