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連森、連光平與被上訴人李雪彩撤銷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2-24)
上訴人連森、連光平與被上訴人李雪彩撤銷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24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連森,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被告)連光平,男,1980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濟源市雙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雪彩,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勁松,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連森、連光平與被上訴人李雪彩撤銷權糾紛一案,李雪彩于2010年3月22日起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2009年1月18日其丈夫徐茂萱與連光平簽訂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原審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連森、連光平不服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連森、連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冬梅,被上訴人李雪彩委托代理人姚勁松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濟民一初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呂 振 軍
審 判 員 孫 東 杰
審 判 員 段 雪 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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