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麗與被告李王強、李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2-14)
原告董麗與被告李王強、李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429號
原告董麗,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田衛國,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王強,男,漢族。
被告李正,男,成年,漢族,住址同李王強。
原告董麗與被告李王強、李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依法受理,并公告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麗的委托代理人田衛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王強、李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麗訴稱,2008年10月15日,李王強向其借款520000元,期限為1年,李正系本次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而期滿后未還款。現要求二被告歸還其借款520000元及2009年10月1日至還款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的利息。
被告李王強、李正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借據1份,證明李王強向其借款52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李正為擔保人。
經庭審舉證,本院認為,被告李王強、李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8年10月15日,李王強向董麗借款52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并出具欠據,載明:今借
董麗現金伍拾貳萬元整。借款人 李王強 擔保人 李正 〈期限壹年〉2008年10月15日。該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李王強向董麗借款5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據為證,李正作為擔保人,有其在借據上簽字為證,對該事實予以認定。現董麗要求李王強歸還借款,理由正當,予以支持。李正作為擔保人,因雙方對擔保方式沒有明確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本院認定李正對李王強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董麗要求支付利息,因雙方未約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王強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董麗520000元,李正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受理費9000元(系緩交),減半收取4500元,被告李王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曉 霞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代理審判員 苗 丹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姚 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