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祥與被告胡乃禎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7)
原告李永祥與被告胡乃禎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163號
原告李永祥,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陶紅旗,濟源市濟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乃禎,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官中,濟源市軹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永祥因與被告胡乃禎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同年8月25日依法由審判員王金秀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同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次庭審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永祥訴稱:其與被告系朋友,2006年4月22日被告從濟源市軹城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20000元,期限一年,由其為被告提供擔保,到期后又轉貸了一年,2008年4月份到期后,被告不還款,濟源市軹城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2009年5月7日其替被告歸還貸款本息共計24308.88元。現請求被告支付該款。
被告胡乃禎辯稱:其已將貸款歸還信用社,其未讓原告歸還信用社款,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2009年5月7日信用社出具的貸款本息收回憑證。2、2010年2月5日信用社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據1、2證明其替原告歸還貸款本息。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但認為其所貸款項已于2006年5月25日還清,信用社從未向其主張權利,原告還款其也不知情。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2006年5月25日尚××出具的證明一份。2、2007年4月25日尚××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據1、2證明其將款交給協儲員尚××,該筆貸款已歸還。3、信用社的聘任合同及榮譽證書。證明尚××系信用社的聘用的協儲員,將款交給尚建軍就是歸還信用社。4、(2008)濟民二初字第427號、(2010)濟民二初字第34號民事判決書、(2008)濟民二初字第235號民事調解書各一份。證明尚××身份及其行為系職務行為。5、(2009)濟刑初字第237號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尚××因挪用資金罪被判刑。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是尚建軍書寫,且如果被告2006年已還款,不應又轉貸,但事實是該筆貸款到期后又轉貸了,以上兩份證據證明不了被告的主張。對證據3、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證明不了被告的主張。對證據5無異議。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有:2010年11月16日對尚××的調查筆錄。
原告對本院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尚××稱其與原、被告協商,該款由尚建軍歸還原告,并給原告出具了借條不屬實。
被告對本院調取的證據無異議,認為尚××所說屬實。
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1、2,尚××認可是本人所寫,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3、4、5,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調取的證據,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被告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6年4月22日被告從濟源市軹城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年,由原告和時任信用社協儲員的尚建軍為被告提供擔保。2006年5月25日,原告將20000元交給尚建軍。2007年原、被告及尚建軍去信用社辦理該筆借款的展期手續,該筆借款的期限延展至2008年4月15日。2009年5月7日原告替被告向信用社歸還貸款本息共計24308.88元。
本院認為:2009年5月7日原告作為保證人向信用社歸還被告所借款項的借款本息共計24308.88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辯稱2006年5月25日其已將借款歸還了信用社,但2007年被告又同尚建軍及原告到信用社辦理展期手續,這一行為說明:1、被告明知尚建軍未將該筆貸款上交信用社;2、被告認可自己未向信用社還款,因此2006年5月25日尚建軍收取被告20000元的性質并非職務行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作為債務人的被告追償,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24308.88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乃禎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永祥24308.88元。
案件受理費406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 備 忠
審 判 員 王 金 秀
人民陪審員 陶 傳 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宗 曉 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