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與楊連連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15)
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與楊連連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21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濟水大街中段22號。
法定代表人常蘭洲,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勝強、陳勝勇,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連連,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承豐、代曙光,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以下錦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連連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濟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9)濟民一初字第9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錦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勝強、陳勝勇、被上訴人楊連連的委托代理人代曙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濟源市開關廠(以下簡稱開關廠)原系濟水辦事處所屬企業,始建于1976年。1983年,楊連連到開關廠工作。1992年10月,開關廠以其土地、房產、設備資產作為出資與美國錦美電器有限公司合資成立錦電公司,楊連連到錦電公司上班。1995年,濟源開關總廠注冊登記為企業法人,開關廠與錦電公司均是其下設機構。1998年11月3日,濟源開關總廠與錦電公司簽訂的《關于雙方往來處理賬務協商處理會議紀要》中約定,錦電公司職工于1996年底前退休、養老、待業等由開關總廠負責。1999年6月15日,濟水辦事處與金谷公司簽訂協議,金谷公司購買開關廠(錦電公司的60%的股份)全部資產,并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接收開關廠的債權債務,債權債務包含1998年12月底賬面核查落實的數額,其中包含“職工工資”、“住房補助金”、“保險福利費”等。錦電公司接收楊連連后,因經營原因,對楊連連放假,未支付生活費,放假前拖欠職工工資,楊連連工作至1997年12月,其中1997年7月拖欠工資數額為100元。錦電公司未按時為楊連連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未參加醫療保險,2003年6月30日,經濟水辦事處協調,楊連連向濟源市失業保險所補繳失業保險費900元,辦理失業手續、享受失業待遇,錦電公司未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后楊連連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養老保險金3379.2元。2008年5月14日,楊連連向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7月18日做出濟勞仲裁字(2008)第62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1、錦電公司在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楊連連工資100元;2、錦電公司在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楊連連代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900元;3、錦電公司在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楊連連繳納的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養老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4、錦電公司在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楊連連參加醫療保險,并補繳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的醫療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5、駁回楊連連其他申訴請求。后楊連連不服,提起訴訟。另查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自2001年1月施行。
原審法院認為:從楊連連辦理的失業手續能夠看出雙方2003年6月之前勞動關系一直在延續,同時根據楊連連提供的考勤表、工資表亦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故應確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錦電公司未按時為楊連連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其應為楊連連補繳養老及失業保險費,因楊連連已補繳養老、失業保險費,故錦電公司應退還楊連連代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因錦電公司未為楊連連參加醫療保險,我市的醫療保險制度從2001年起開始施行,故錦電公司應為楊連連參加醫療保險并補繳2001年1月起至2003年6月單位應承擔部分。關于楊連連請求的工資,應按月足額支付,不得無故拖欠,錦電公司接收原開關廠的債權債務中包含楊連連的工資,故其應支付楊連連工資100元。2003年6月,錦電公司為楊連連辦理失業手續應視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楊連連享受失業待遇,其應已知權利受到侵害,而其于2008年才申請仲裁,楊連連要求的生活費及經濟補償金已超過法律規定的60日,已過申訴時效,對其該兩項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錦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楊連連工資100元;二、錦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楊連連代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900元;三、錦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楊連連代其繳納的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的養老保險費3379.2元;四、錦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楊連連參加醫療保險,并補繳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的醫療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楊連連繳納自己應承擔部分;五、駁回楊連連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緩交),由錦電公司負擔。
錦電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1、楊連連提供的考勤表、中秋節福利發放表等證據不能說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楊連連提供的職工養老保險交費明細及失業人員明細表,顯示交費單位為開關廠,可證明楊連連與開關廠存在勞動關系;2、其提供的1999年6月15日協議書及(2002)豫法民二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可說明楊連連系開關廠職工,開關廠應承擔楊連連要求的各項費用;3、楊連連未請求撤銷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直接提起訴訟,會造成仲裁裁決與民事判決的沖突。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楊連連的訴訟請求。
楊連連辯稱:1、1997年2月考勤表、1999年中秋節福利發放表、職工養老保險交費明細等證據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開關廠總體轉讓給錦電公司,包括開關廠所有的人員以及債權債務;3、錦電公司應為其支付1997年1月以后的“三金”;4、仲裁裁決不可能與民事判決沖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1、楊連連到錦電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楊連連提供的1997年2月、5月考勤表、1999年中秋節福利發放表以及錦電公司人員基本情況及定位表等證據可相互印證,證明楊連連與錦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錦電公司上訴稱社會保險的交費單位為開關廠,其與楊連連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錦電公司與楊連連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錦電公司應為楊連連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錦電公司未為楊連連參加醫療保險,原判判令錦電公司為楊連連參加醫療保險正確,錦電公司上訴稱開關廠應承擔保險費用的理由,因1998年11月3日,濟源開關總廠與錦電公司簽訂的《關于雙方往來處理賬務協商處理會議紀要》約定,錦電公司職工于1996年底前退休,養老、待業等由濟源市開關總廠負責。而對于楊連連請求的1997年1月之后的社會保險費用,仍應由錦電公司繳納,原審判令錦電公司繳納醫療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并退還楊連連代其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費用并無不當;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楊連連將雙方的糾紛訴諸法院后,原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錦電公司認為楊連連應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書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董 慧
代理審判員 商 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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