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全忠與被告濟源市天壇西石露頭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1-6)
原告牛全忠與被告濟源市天壇西石露頭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33號
原告牛全忠,又名牛思凱,男,漢族。
被告濟源市天壇西石露頭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
訴訟代表人牛軍民,該居民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王小軍,河南艷陽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牛全忠與被告濟源市天壇西石露頭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以下簡稱西石露頭二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曉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全忠、被告西石露頭二組的訴訟代表人牛軍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牛全忠訴稱,其與被告在1994年10月20日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承包期滿后,土地上如有其它財產作價歸居民組所有。合同簽訂后,其按合同履行了繳納承包費的義務,并在承包土地上種植果樹。2009年10月2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其無條件交還土地,拒絕以相應的價格接收果樹。被告的違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要求被告支付其果樹價值300000元。
被告西石露頭二組辯稱,原告要求300000元無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1994年10月20日其與被告簽訂的為期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其中第7條規定,承包期滿后,土地如有其它財產,(如果樹苗圃及多年生經濟作物)作價歸隊后,其可提取20%的管理費。2、濟源市人民政府濟政(2008)第56號文件,證明其果樹的賠償價格及標準。原告在本案中放棄除桃樹以外的樹木的賠償請求。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賠償標準不能按證據2的標準進行賠償。
后經原告申請并經原、被告協商,本院依法委托濟源市林業局對原告承包土地上的桃樹進行作價,價值為300000元。雙方對該結論均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予以認定,濟源市林業局對原告果樹的鑒定結論雙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定。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1994年10月20日,原、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
該合同書約定原告承包被告12畝土地,期限15年。該合同第7條規定,承包期滿后,土地如有其它財產,(如果樹苗圃及多年生經濟作物)作價歸隊后,原告可提取20%的管理費。承包期間,原告在每畝土地上種植了175株桃樹,另種植有少量的桐樹、花椒樹、楊樹等。2009年合同到期后,原告將土地交給了被告,但對土地上的果樹產生爭議,原告要求被告作價支付數款,被告不同意。訴訟中,原告放棄桃樹以外的樹木的賠償請求,經原、被告協商同意,本院依法委托濟源市林業局對原告承包期間的桃樹價值進行鑒定,經鑒定,原告種植的桃樹價值300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就土地承包簽訂了書面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為有效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將被告的土地交還給被告,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第7條規定,土地如有其它財產,(如果樹苗圃及多年生經濟作物)作價歸隊后,原告可提取20%的管理費。因此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照果樹價值3000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20%的管理費即6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訴訟中,原告放棄其他樹木的賠償請求,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濟源市天壇西石露頭居民委員會第二居民組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牛全忠60000元。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原告負擔1600元,被告負擔1300元。被告應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曉 霞
二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姚 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