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與被告王兵、濟源環球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中心支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1-7)
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與被告王兵、濟源環球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中心支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28號
原告沈小娥,女,漢族。
原告侯天澳,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沈小娥,系侯天澳母親。
原告侯加道,男,漢族。
原告李小委,女。
以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紅梅,系四原告親戚。
被告王兵,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金保,濟源市雙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濟源環球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永忠,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姚勁松,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松貞,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桂玲,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與被告王兵、濟源環球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財保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紅梅、被告王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金保、被告環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勁松、被告聯合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桂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訴稱,其親屬侯紅偉受被告王兵及環球公司雇傭,駕駛豫U07608貨車運輸貨物。2010年6月27日,侯紅偉駕駛該貨車行至312省道三官殿路段時發生翻車事故,侯紅偉當場死亡。被告王兵及環球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車輛在被告聯合財保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要求三被告承擔其各項損失392804.17元。
被告王兵辯稱,侯紅偉與其系勞務雇傭關系,但侯紅偉死亡其無過錯,不應當賠償損失。其車輛投保有10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額內賠償。
被告環球公司辯稱,其公司與侯紅偉不存在雇傭關系。王兵的豫U07608貨車在其公司掛靠經營,每月向公司繳納300元的管理費。期間車輛的收益及風險歸王兵所有。侯紅偉是王兵雇傭司機,工資由王兵支付,侯紅偉死亡其公司不是賠償主體。要求駁回原告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聯合財保公司辯稱,如車輛在其公司投保,同意在保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原告的請求有:1、侯紅偉生前工資3000元。2、喪葬費13678.53元,按2009年河南省城鎮職工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3、死亡賠償金287431.2元。提交侯紅偉位于北海辦事處荊梁北街33號糧食局家屬院1單元5號的房產證一份,證明死者生前在市區居住,主要收入來源在城市,標準應按城市標準計算。4、被撫養人生活費:父親侯加道及母親李小委各21460元,按2009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19年,兒子侯天澳47834.95元,按2009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10年,胎兒86102.91元,提交侯加道、李小委的戶口本、加蓋王屋鎮風門腰村委及王屋派出所的證明一份,證明侯加道、李小委系農村戶口,61歲,生有三個子女,長子侯小剛,次子侯紅偉,女兒侯小亭。濟水辦事處西關學校證明一份,證明侯天澳系西關小學二年級學生。衛校B超單及體檢證明,證明其懷有胎兒。5、住宿費1120元,提交2010年7月8日商城賓館出具的證明,證明在處理交通事故及喪事期間支出的費用。6、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被告王兵對原告請求的工資有異議,認為只有2400元未發。喪葬費認為應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提供的房產證不能證明侯紅偉生前在市區居住。被撫養人為數人的,撫養費不能超過撫養人一年生活費支出總額。對衛校B超單及體檢證明無異議。住宿費因不是正規發票,不予認可。精神撫慰金不應當支持。
被告環球公司對侯紅偉工資認為與其無關。胎兒的撫養費無法律依據,不應當支持。因為侯紅偉的喪事是在王屋老家辦理,到交警隊處理交通事故,因侯紅偉在市區有住房,無需在外住宿。對其他損失按法律規定計算。
被告聯合財保公司的質證意見同環球公司。
被告王兵提供的證據有: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侯紅偉不遵守交通規則,不安全駕駛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2、保單一份,證明豫U07608貨車在聯合財保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原告對被告王兵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侯紅偉不應當承擔責任。對證據2無異議。
被告環球公司及聯合財保公司對被告王兵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環球公司提供的證據有:2009年3月19日車輛服務協議書,證明王兵的豫U07608貨車掛靠在其公司,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王兵。
原告及被告王兵、聯合財保公司對環球公司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侯紅偉工資3000元王兵未付,未提供證據,被告王兵認可2400元,應以2400元為準。根據原告提供的侯紅偉的房產證,能夠證明侯紅偉生前在城市居住,其請求的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喪葬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原告侯加道、李小委、侯天澳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原告請求胎兒的生活費,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住宿費1120元,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原告為侯紅偉辦理喪事在老家辦理,不需要在市區居住,該費用存在不合理性,不予認定。被告王兵提供的證據,原告及其他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被告環球公司提供的證據,原告及其他被告均無異議,予以認定。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9年3月19日,被告王兵與環球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車輛服務協議書,王兵將自己的豫U07608貨車掛靠在環球公司經營,雙方在協議書第八條約定,雙方在履行協議中,車主及雇傭人員與環球公司無勞動關系,車主與雇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負責與雇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傷亡事故等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一切經濟責任。2010年3月,侯紅偉受雇于王兵,月工資2000元。2010年6月27日15時14分許,在312省道三官殿路段,侯紅偉駕駛豫U07608貨車由西向東行駛時,未確保安全翻進溝里,造成侯紅偉當場死亡。豫U07608貨車損壞。該事故經濟源市交警部門認定,侯紅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造成該事故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駕駛期間,侯紅偉的工資2400元未發。原告的損失有:喪葬費13678.53元,死亡賠償金287431.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侯加道及李小委各21460元,侯天澳47834.95元。共計損失391864.68元。另查,2009年10月28日,豫U07608貨車在聯合財保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最高限額100000元。
本院認為,侯紅偉與被告王兵之間系雇傭關系,侯紅偉在受雇傭期間死亡,被告王兵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兵以責任認定書抗辯侯紅偉應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其理由不予采納。被告環球公司作為掛靠單位,與侯紅偉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要環球公司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豫U07608貨車在被告聯合財保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因此該公司應當在100000元的限額內賠償原告。侯紅偉作為原告家庭成員,其死亡后必定給原告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創傷,根據被告的承受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0元。原告的各項費用為,侯紅偉工資2400元,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391864.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除過侯紅偉的工資,原告以上損失合計401864.68元。超出原告請求392804.17元,應以392804.17元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兵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侯紅偉的工資2400元支付給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
二、被告王兵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292804.17元;
三、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源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100000元;
四、駁回原告沈小娥、侯天澳、侯加道、李小委要求被告濟源環球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92元(系緩繳),由被告王兵負擔,在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曉 霞
代理審判員 苗 丹
人民陪審員 李 芳 芳
二〇一○年十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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