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麗與被告黃波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1-4)
原告趙麗與被告黃波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201號
原告趙麗,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濟源市宣化中街113號院1號樓3單元40號。
委托代理人王治國,濟源市承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波,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趙麗與被告黃波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2010年11月3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波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麗訴稱,2005年10月,其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2006年11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剛開始在一起夫妻感情還可以,2008年元月29日生完孩子后,被告經常不回家,沒有負擔起做父親的責任,對家庭不管不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一起共同生活。現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婚生男孩黃夢哲由其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黃波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識并戀愛,2006年11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1月29日生一男孩名叫黃夢哲。原告稱2008年春節過后,其與被告未再聯系,也未再見到被告回家,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杳無音信。原告稱其婚前個人財產有:位于濟源市宣化中街113號院1號樓3單元40號的房屋一套,夫妻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好,但自從黃夢哲出生后,被告經常不回家。被告于2008年春節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婚生男孩黃夢哲的撫養問題,因被告現在下落不明,暫由原告撫養。關于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因被告現在下落不明,無法查明,在本案中不予涉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趙麗與被告黃波離婚;
二、婚生男孩黃夢哲暫由原告趙麗撫養。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公告費26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席 順 義 審 判 員 王 翔 宇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 麗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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