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麗與被告崔翔宇、司曉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0-30)
原告張麗與被告崔翔宇、司曉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502號
原告張麗,又名張利,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崔翔宇,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司曉利,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
原告張麗與被告崔翔宇、司曉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10年8月26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等法律文書。2010年10月20日依法由審判員田家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崔翔宇、司曉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麗訴稱:2007年7月8日,被告崔翔宇因做生意在其處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據。經多次討要,被告拒絕還款。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借款30000元。
被告崔翔宇、司曉利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原告張麗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2007年7月8日被告崔翔宇出具的借條1份,證明被告借款事實及借款數額;
2、濟源市公安局天壇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信息1份,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被告崔翔宇、司曉利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1、2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陳述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7年7月8日,被告崔翔宇借原告張麗30000元。2007年底,被告崔翔宇償還2000元,2010年7月份償還1000元,下欠27000元未付。另查:被告崔翔宇、司曉利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被告借原告30000元,有被告崔翔宇出具的借條證實,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因被告崔翔宇、司曉利系夫妻,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認被告已償還3000元,應扣除該3000元。現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27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崔翔宇、司曉利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麗27000元。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白 麗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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