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與郭雪玲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15)
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與郭雪玲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18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濟水大街中段22號。
法定代表人常蘭洲,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勝強、陳勝勇,河南天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雪玲,又名郭宗利,女,1963年3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承豐、代曙光,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以下錦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郭雪玲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濟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濟民一初字第8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錦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勝強、陳勝勇、被上訴人郭雪玲的委托代理人代曙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濟源市開關廠(以下簡稱開關廠)原系濟水辦事處所屬企業,始建于1976年。1982年6月,郭雪玲到開關廠工作。1992年10月,開關廠以其土地、房產、設備資產作為出資與美國錦美電器有限公司合資成立錦電公司,郭雪玲到錦電公司上班。1995年,濟源開關總廠注冊登記為企業法人,開關廠與錦電公司均是其下設機構。1998年11月3日,濟源開關總廠與錦電公司簽訂的《關于雙方往來處理賬務協商處理會議紀要》中約定,錦電公司職工于1996年底前退休、養老、待業等由開關總廠負責。1999年6月15日,濟水辦事處與金谷公司簽訂協議,金谷公司購買開關廠(錦電公司的60%的股份)全部資產,并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接收開關廠的債權債務,債權債務包含1998年12月底賬面核查落實的數額,其中包含“職工工資”、“住房補助金”、“保險福利費”等。錦電公司接收郭雪玲后,因經營原因,郭雪玲離開單位,郭雪玲于1999年6月調走。錦電公司未按時為郭雪玲繳納養老保險。2008年5月14日,郭雪玲向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7月18日做出濟勞仲裁字(2008)第62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駁回郭雪玲的申訴請求。后郭雪玲不服,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郭雪玲提供的考勤表、中秋福利發放表、錦電公司人員基本情況及定位表、工資表及郭雪玲調走的情況,可以證明雙方在1999年6月前存在勞動關系,故該院確認雙方在1999年6月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錦電公司未按時為郭雪玲繳納養老保險費,其應為郭雪玲補繳養老保險費,因濟源開關總廠與錦電公司簽訂的《關于雙方往來處理帳務協商處理會議紀要》中約定,錦電公司職工于1996年年底前退休、養老、待業等由開關總廠負責,故錦電公司應為郭雪玲補繳1997年至1999年6月前的養老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河南省勞動和保障廳《關于社會養老保險爭議是否有申訴時效的請示的復函》之規定,判決:錦電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為郭雪玲繳納從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郭雪玲負責繳納自己應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10元(緩交),由錦電公司負擔。
錦電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1、郭雪玲提供的考勤表、中秋節福利發放表等證據不能說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郭雪玲提供的職工養老保險交費明細及失業人員明細表,顯示交費單位為開關廠,可證明郭雪玲與開關廠存在勞動關系;2、其提供的1999年6月15日協議書及(2002)豫法民二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可說明郭雪玲系開關廠職工,開關廠應承擔郭雪玲要求的各項費用;3、郭雪玲未請求撤銷濟源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直接提起訴訟,會造成仲裁裁決與民事判決的沖突。請求撤銷原判,駁回郭雪玲的訴訟請求。
郭雪玲辯稱:1、1997年2月考勤表、1999年福利表、職工養老保險交費明細等證據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開關廠總體轉讓給錦電公司,包括開關廠所有的人員以及債權債務;3、錦電公司應為其支付1997年1月以后的“三金”;4、仲裁裁決不可能與民事判決沖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郭雪玲到錦電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郭雪玲提供的1997年2月、5月考勤表、錦電公司人員基本情況及定位表等證據可相互印證,證明郭雪玲與錦電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錦電公司上訴稱社會保險的交費單位為開關廠,其與郭雪玲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郭雪玲于1999年6月調走,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終止,錦電公司應為郭雪玲繳納1997年至1999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錦電公司上訴稱開關廠應承擔保險費用的理由,因1998年11月3日,濟源開關總廠與錦電公司簽訂的《關于雙方往來處理賬務協商處理會議紀要》約定,錦電公司職工于1996年底前退休,養老、待業等由濟源市開關總廠負責。而對于郭雪玲請求的1997年1月之后的社會保險費用,仍應由錦電公司繳納,原審判令錦電公司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郭雪玲將雙方的糾紛訴諸法院后,原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錦電公司認為郭雪玲應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書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錦電成套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董 慧
代理審判員 商 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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