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善寬訴被告牛小國返還財產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1-9)
原告牛善寬訴被告牛小國返還財產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616號
原告牛善寬,男,1934年6月6日出生。
被告牛小國,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
原告牛善寬與被告牛小國返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牛小國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2010年6月1日依法由審判員劉雪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善寬、被告牛小國到庭參加訴訟。后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善寬、被告牛小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善寬訴稱,被告系其兒子,其將200000元現金存放在銀行,有100000元存在濟源市宣化信用社,今年3月份其妻子有病,其打電話給被告,被告將其妻子送到天壇醫院治療,說以后的生活都由被告管,其就把這100000元存折給了被告。在天壇醫院住院時,其交了2000元醫療費,牛小國交了10000元,但不記得是在其給牛小國100000元前還是后面了。后其和大兒子牛清明、牛小國一起去宣化信用社,被告去取的錢,被告在取款單上簽字,錢取完后,被告就將錢存在他自己在宣化信用社的存折上了。出院后,輪到其和妻子在被告家住時,被告不讓住,其只好住在小兒子牛建國家。由于被告不照顧其和妻子的生活,故請求被告返還其現金100000元,審理過程中,其變更請求為50000元。
被告牛小國辯稱,當時其大哥及原告均在場,沒有取現金,而是以其名義辦理一個新存折,直接將100000元錢轉到其的新存折上。當時說好以后輪流照顧兩位老人,原告稱這100000元給其和其大哥每人各分50000元。其認為這是原告分給其的家產,系其應得的,其不愿意返還。另其母親出院后,其一直照顧原告及其妻子,但沒有證據提供。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濟源市農村信用聯社宣化信用社儲蓄存單、存款利息清單、農村信用社存款憑條各一份,證明其在宣化信用社存款100000元。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未提供證據。
依原告申請,我院依法從濟源市公安局商業城派出所調取三份詢問筆錄:
1、2010年6月10日商業城派出所對牛善寬的詢問筆錄一份;
2、2010年6月10日商業城派出所對牛小霞(系牛善寬女兒)的詢問筆錄一份;3、2010年6月10日商業城派出所對燕新軍(系牛小霞丈夫)的詢問筆錄一份。三份筆錄內容顯示原、被告在2010年6月10日發生了矛盾,并相互撕扯。
原、被告質證后對三份筆錄均無異議。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對牛善寬的妻子黃紅英所作的調查筆錄一份,黃紅英在筆錄中陳述,“牛小國對我們不好,不管我們,嚷我,厲害我,這段時間他打了牛善寬好幾次,我再和小國過,我就活不成了。”
原告對該份筆錄無異議;被告認為黃紅英所述不屬實。
本院對牛善寬的大兒子牛清明的調查筆錄一份,牛清明稱:當時其提出來將錢分了,老人輪流住,輪流管,老人也同意,小國也同意。當時,其和牛善寬、牛小國都在宣化信用社,牛善寬將存折給了牛小國,牛小國將100000元轉到了自己的存折上,然后從自己的存折上取出10000元,用來交醫療費,剩余的90000元其和牛小國各分了45000元,這45000元是后來牛小國在其家中給其的。住院期間,其和牛小國、牛小霞(牛善寬女兒)輪流伺候其母親,出院后,其管住管吃,但在牛小國家的情況其不清楚。
原告認為,其妻子因病,先在濟源市中醫院治療,后其打電話給被告牛小國,幫助其將妻子轉到天壇醫院。住院后,其交了2000元醫療費,牛小國交了10000元,但不記得牛小國交10000元,系在其給牛小國100000元存折前還是之后。住院后,不記得是動手術當天還是之后第二天,牛小國給其說,以后其和妻子在兄弟三個家輪流住,輪到小國家住時,他管吃管住,伺候其妻子,其就把存折給了他。后其和牛小國、牛清明一起去了宣化信用社,將存折上的100000元錢轉存到牛小國的存折上。住院期間,牛小國來醫院兩次,看看其妻子就走了,每次停有半個小時,牛清明和牛小霞也經常去看。出院后輪到去牛小國家居住,但牛小國不讓住,不管其和其妻子,其只好去小兒子家牛建國家住。另外,交的12000元醫療費沒有花完,出院后退了1000多元,花的醫療費也可能報銷75%,報銷的錢估計牛小國取走了。至于后來牛小國和牛清明分錢的事情,其聽牛小國說過,也聽牛清明說過分給他45000元,他們確實分了,至于牛小國在取走100000元后怎么處理的,其不清楚,也不管。大兒子牛清明管吃管住,對其還可以,故其不愿起訴,在本案中,現其只要求被告牛小國立即返還50000元,對另外的50000元不再在本案中主張。
被告牛小國所述關于原告給其100000元時的約定以及轉錢經過和牛清明一致。但其認為100000元其和大哥牛清明均分了。且在原告給其100000元存折之前,在天壇醫院給其母親看病時其還交了10000元醫療費,這10000元是其自己的錢,應該和其大哥均攤,故其認為其和其大哥牛清明每人實際分得45000元。且在其母親住院期間,其自始至終都在照顧,是其叫的牛清明、牛小霞去照顧其母親。另外出院后其對原告及其妻子管吃管住,只是由于后來吵、嚷,鬧了矛盾。如果原告牛善寬堅持要回給其的錢,得有中間人出面,以后牛善寬的任何事情,其都不再管,錢可以給他。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三份證據無異議,予以認定;對本院從濟源市公安局商業城派出所調取的三份筆錄,原、被告均無異議,予以認定;對本院依職權對黃紅英的調查筆錄,原告無異議,被告認為不屬實,但沒有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認定。對牛清明的調查筆錄,牛清明所述的給錢約定、轉錢經過,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應客觀真實,予以認定。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0年3月份,原告的妻子因病在濟源市腫瘤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打電話給被告牛小國來醫院照顧。住院期間,原、被告商定,以后原告及其妻子在兄弟三個家輪流住,輪到被告家住時,被告管吃管住,伺候原告的妻子,原告遂將100000元存折給了被告。2010年3月6日,原、被告、牛清明一起去了宣化信用社,被告牛小國在濟源市農村信用聯社宣化信用社設立賬戶,原告于當天將其在濟源市農村信用聯社宣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轉存入被告牛小國的賬戶。后被告牛小國將其中的45000元分給了其大哥牛清明。另查:被告牛小國在其母親在天壇醫院住院期間交納10000元醫療費。2010年6月9日晚上22時左右,被告與原告發生爭執,并撕扯在一起,被告在和原告奪包時,將原告弄倒在地上,但被告沒有毆打原告。原告用手中的帆布旅行包砸在被告頭上。原告及其妻子黃紅英認為被告牛小國不盡照顧其生活的義務,并有毆打牛善寬的行為。牛小國稱其從原告妻子出院后一直盡贍養義務,管原告及其妻子吃住,提供生活用品、零花錢等,但未提供證據。另查:2006年10月8日,牛善寬及其妻子黃紅英起訴牛小國要求牛小國履行贍養義務,2006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06)濟民一初字第228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牛小國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牛善寬、黃紅英2006年10月份房屋租賃費60元
;二、原告輪住到被告牛小國家居住時,應當為二原告提供適當的住所,如二原告不愿居住,被告應支付房屋租賃費60元/月,居住時間為每年共計四個月;三、原告輪住被告牛小國家時,被告每月應供應給白面50斤、大米20斤、調料10元、雞蛋20斤、油6斤、白糖5斤、牛奶每天一袋,并負責煤球、電費;四、原告看病的費用,小病平常記賬,一年結算一次,被告牛小國負擔三分之一,大病費用由被告牛小國負擔三分之一;五、被告牛小國應于每年過春節時給付原告每人50元,八月十五給付每人5元,端午節給付每人5元,原告過生日給付100元。每年零花錢每人給付200元,于每年的6月1日當天給付。
本院認為,公民可以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同時可以附義務。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并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從原告的陳述,結合以前原告起訴其兒子的贍養案件來看,原告將100000元給付被告牛小國,系為了得到兒子更好的贍養。被告牛小國系原告牛善寬之子,贍養原告、照顧好原告的生活系法定義務,被告牛小國應當履行,牛小國接受原告牛善寬的贈與,應當更好的履行照顧義務。原告牛善寬以被告牛小國不履行照顧其和其妻子的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贈與,并要求被告牛小國返還贈與的財產100000元,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請求,要求被告牛小國返還50000元,對另外的50000元不再在本案中主張,原告請求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小國稱原告牛善寬系將100000元作為家產分給其和其大哥每人各50000元,且分錢后其一直在盡贍養義務,但沒有提供證據,且原告不予認可,對其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牛小國稱其在其母親住院看病時交的醫療費10000元,系其作為兒子為其母親看病所花費用,屬于其應盡的贍養義務,本案中不予涉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牛小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牛善寬500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系緩交),由被告牛小國負擔,在執行中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雪 峰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人民陪審員 李 芳 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白 麗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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