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石強與被上訴人于四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8)
上訴人趙石強與被上訴人于四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25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石強,男,1962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吳秋栓,系趙石強親戚。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四軍,男,1975年6月出生。
上訴人趙石強與被上訴人于四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四軍于2010年2月1日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趙石強給付工程款1212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178號民事判決,趙石強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石強及其委托代理人吳秋栓、被上訴人于四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濟民一初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趙石強交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3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孫東杰
代理審判員 段雪芳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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