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濟源市豐田肥業有限公司與上訴人王戰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0-11-9)
上訴人濟源市豐田肥業有限公司與上訴人王戰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中民二終字第25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濟源市豐田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豐田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成光,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安德波,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戰全,又名王宣成,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聶萬勝,系王戰全朋友。
上訴人濟源市豐田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田肥業公司)與上訴人王戰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王戰全于2008年10月22日訴至濟源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豐田肥業公司賠償損失16050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08)濟民一初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豐田肥業公司、王戰全均不服該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豐田肥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德波、上訴人王戰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聶萬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王戰全承包了濟源市克井鎮小莊村五組的土地35.17畝(該地距豐田肥業公司生產廠區約700米),用于繁殖薄皮核桃苗,并于當年冬季播種薄皮核桃15000余斤。2008年春,核桃苗長勢良好,從6月至10月份,王戰全發現核桃苗葉片發黃,長勢變弱,有大量干枯落葉,高度、粗度不夠。本案在審理中,經王戰全申請,該院依法委托新鄉綠劍林業司法鑒定所對核桃苗損失價值進行了鑒定。2009年4月26日,該鑒定所作出新鄉綠劍林業司法鑒定所[2009]林鑒字第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污染核桃苗的損失:144873.38元。其中直接損失90039.39元,苗木經營利潤54833.99元。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王戰全已就自己受損的事實提供了鑒定結論等證據,證明受損的事實存在,而豐田肥業公司應當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生產行為與王戰全種植的核桃苗出現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豐田肥業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故該院認定豐田肥業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與王戰全核桃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王戰全要求豐田肥業公司承擔其損失的60%,請求合理,予以支持,根據新鄉綠劍林業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王戰全的核桃苗損失為144873.38元,豐田肥業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為8692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豐田肥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王戰全86924元。案件受理費3510元,由王戰全負擔1573元,豐田肥業公司負擔1973元;鑒定費5000元,由豐田肥業公司負擔。
豐田肥業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其公司的生產未對王戰全的核桃苗造成污染,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新鄉綠劍林業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缺乏客觀公正性,一審判決其公司承擔全部鑒定費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王戰全的訴訟請求。
針對豐田肥業公司的上訴,王戰全辯稱:新鄉綠劍林業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客觀公正,可作為定案依據,豐田肥業公司應對其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王戰全不服原判,上訴稱:豐田肥業公司的污染,導致其總投資的60%無法收回,其在原審庭審所述的60%,是要求豐田肥業公司賠償總投資271075元的60%,即160500元,并不是請求豐田肥業公司對其損失承擔60%責任,原判誤將總投資數理解為污染損失,從而判令豐田肥業公司對其損失承擔60%責任明顯錯誤,請求改判豐田肥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針對王戰全的上訴,豐田肥業公司辯稱:其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王戰全承包的土地距離豐田肥業公司約700米,其種植的核桃苗生長出現問題后,豐田肥業公司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公司生產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豐田肥業公司舉證不能,應認定豐田肥業公司的生產與核桃苗損失具有因果關系;經原審法院委托新鄉綠劍林業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戰全的核桃苗損失共計144873.38元,雙方對該鑒定結論均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確認。經查,王戰全在起訴書中請求豐田肥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60500元,未要求豐田肥業公司承擔60%責任,原審庭審中,王戰全所述的60%,是對訴訟請求具體計算方法的闡述,即按核桃種植總投資額的60%予以賠償,而鑒定結論中確定的144873.38元系核桃苗損失,并非總投資,原審以王戰全請求豐田肥業公司賠償其損失60%為由,判令豐田肥業公司承擔損失144873.38元的60%明顯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由于豐田肥業公司未能證明王戰全對核桃苗損失具有故意或重大過錯,應對王戰全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負擔鑒定損失引起的費用。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08)濟民一初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
二、濟源市豐田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王戰全144873.38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3510元,鑒定費5000元,由濟源市豐田肥業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197元,由濟源市豐田肥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呂振軍
審 判 員 孫東杰
審 判 員 齊曙光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段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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