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軍社與被告田多文、馮占合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8-31)
原告李軍社與被告田多文、馮占合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030號
原告李軍社,又名李小軍,男,漢族。
被告田多文,又名田六,男,漢族。
被告馮占合,又名馮占河,男,漢族。
原告李軍社因與被告田多文、馮占合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09年7月26日依法由審判員王亞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軍社與被告馮占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田多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軍社訴稱:大約2008年10月13日,被告馮占合在其處購買價值約700元的化肥,后被告田多文到其處在被告馮占合欠款的記帳明細下方簽字,注明該款由其支付,當時其不在家,后其電話聯系被告田多文,被告田多文認可并同意支付該款。2009年6、7月份,被告田多文到其處支付田多文本人所欠的肥料款,其向被告田多文討要該700元欠款,被告田多文稱因其小麥減產,故不同意再支付該款款700元,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該款。
被告田多文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被告馮占合辯稱:2008年10月,某某村委將一塊大坑地承包給其,其將該地犁過后,從原告處拉了700元的肥料上到該地,后因該地原由被告田多文承包耕種,被告田多文還想續種,故經村委讓苗傳杰作中間人調解,其同意將地轉給被告田多文耕種,但被告田多文應將其欠原告的700元肥料款支付給原告,被告田多文和案外人苗傳杰到原告處在其的欠款帳目上簽字認可付款,原告所述債務已與其無關,不應要求其支付該款,故應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被告田多文簽字的欠款帳目一份,內容為:“13/10,(10隊)戰合:欠700元,同意六直臉,2008.10.26號”,其中“13/10,(10隊)戰合:欠700元”是其本人書寫,“同意六直臉,2008.10.26號”是被告田多文書寫。因被告田多文又名田六,“同意六直臉”即被告田多文同意對該筆債務負責,證明被告田多文同意清償該700元債務;
2、證人苗某某當庭證言,主要內容為:2008年秋,被告馮占合承包村某某村委的地,因被告田多文是該地上一年的承包人,不同意被告馮占合耕種該地,被告馮占合要求村委解決此事,因為其與被告馮占全及被告田多文的關系都不錯,故村長和支書讓其去調解此事,經調解,被告馮占合同意由被告田多文耕種該地,但因被告馮占合已在該地上過肥料,故肥料款700元由被告田多文清償。因該700元肥料款是欠在原告處,故其和被告田多文一起到原告處查到該筆帳目,被告馮占合在該欠款帳目下簽了字,原告所提供的證據1中“同意六直臉,2008.10.26號”是被告田多文本人書寫。
因案情需要,本院依職權調查了五龍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村委主任馮某某、支部委員李某某、會計鄭某某,該調查筆錄的主要內容為:被告田多文所承包的地到期后,村里對該地重新承包,村民在承包地邊競價,村委對該地報價1400元,當場無人競標。后被告馮占合找到村委,同意以1400元的價格承包該地,村支書李某明向被告田多文告知了該情況,被告田多文仍不承包該地,村委就把該款承包給了被告馮占合,并收取了承包費。但在被告馮占合耕種時,被告田多文前去阻攔,后經李濟明和苗某某調解,被告馮占合同意由被告田多文耕種該地,但被告田多文須承擔被告馮占合已上到該地的肥料款。
經質證,被告馮占合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均無異議。
原告和被告馮占合對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與本院調取的證據能相互印證,被告馮占合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被告田多文經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調取的證據雙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本案如下事實:2008年10月,濟源市五龍口鎮某某村民委員會將一塊大坑地承包給被告馮占合,因該地原由被告田多文承包耕種,雙方發生爭執,后經調解,二被告均同意該地由被告田多文耕種,但被告田多文應將被告馮占合欠原告的700元肥料款支付給原告。2008年10月26日,被告田多文和中間調解人苗某某到原告處在被告馮占合的欠款帳目上簽字認可。原告亦同意由被告田多文支付該款。
本院認為,被告馮占合在原告處購買肥料,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被告馮占合將欠原告700元肥料款的債務轉移給了被告田多文,并有田多文本人的簽字和證人證言為證,原告對此表示認可,故原告與被告馮占合之間的債務轉移關系成立,故被告馮占合支付肥料款700元的義務已由被告田多文承擔,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田多文支付該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馮占合支付該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多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軍
社700元;
二、駁回原告李軍社要求被告馮占合承擔責任的訴訟請
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田多文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亞 娟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黃 艷 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