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源市梨林鎮北榮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司應粉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1)
原告濟源市梨林鎮北榮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司應粉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787號
原告濟源市梨林鎮北榮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賈建軍,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勁松。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司應粉,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立曉。濟源市梨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濟源市梨林鎮北榮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司應粉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將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送達被告。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8月9日,其將村內原膠廠大院租給他人,并簽訂租賃合同。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被告卻占用原膠廠大院東的廠地,并出示被告與其原村支書于2008年6月23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現要求確認被告與其原村支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并賠償其損失2000元。
被告司應粉辯稱:其與原告村支書于2008年6月23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在原告村委未建立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為有效合同。而原告在明知其已實際租用原膠廠大院東的場地,而又將原膠廠大院租給他人,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濟源市梨林鎮政府確認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原村委主任2008年5月18日離任,賈建軍2008年5月19日任村委主任至今。村委公章原村委主任至今未交。2、原告給被告發出的通知一份,證明原告要求被告2009年10月底前清理完所占地方的房屋等設施。3、原告兩委會記錄一份,證明馮小鳴的合同經村兩委討論,而被告的合同未經村兩委討論。4、收取馮某承包費的收據,證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依據。5、證人王某當庭陳述的證言,證明馮小鳴的合同經村兩委討論。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4的真實性被告無異議。原告提交的證據2被告稱不知道。原告提交的證據3被告認為不是事實.原告提交的證據5被告認為證人是村委成員,證言不真實。
被告提交的證據有:1、蓋有被告村委公章,其與原告村支書于2008年6月23日簽訂的租賃合同,證明其合同真實有效。2、證人王某當庭陳述的證言,證明合同簽訂真實有效。
對被告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原告無異議,但認為被告合同的公章不是2008年6月23日簽訂合同時蓋的。原告認為證人王復亮的證言不屬實。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4、和被告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對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但關于被告合同的公章不是2008年6月23日簽訂合同時蓋的,對此證人王某當庭陳述的證言也是記不清具體蓋公章時間,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1應認定被告合同的公章不是2008年6月23日簽訂合同時蓋的。原告提供證據2、4、5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且與案件沒有關聯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7年前后被告占用原告原膠廠大院東的場地,加工木材。被告與原告原村支部書記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書加蓋有原告公章,合同載明簽訂時間為:2008年6月23日,租賃原告原膠廠大院東的場地,租賃費500元。該租賃合同事后也未經原告追認,租賃費至今也未交過。2008年8月9日,原告將村內原膠廠大院租給馮小鳴,并簽訂租賃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另查明原告原村委主任2008年5月18日離任,賈建軍2008年5月19日任村委主任至今,原村委公章原村委主任至今未交。
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其中第(五)項規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本案訴爭的合同也就是被告所持的租賃合同,是被告與原告原村支書簽訂的租賃合同。村支書不能代表村民委員會,合同書雖加蓋有原告公章,但原村委公章原村委主任至今未交。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合同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也就是說被告所持的租賃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屬行政法規,故原告要求確認被告與其原村支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因被告確實占用原告場地達三年多的時間,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司應粉應賠償原告損失,損失數額本院酌定以1500元為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司應粉與濟源市梨林鎮北榮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無效。
二、被告司應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濟源市梨林鎮北榮村村民委員會損失1500元
案件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為7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慶 九
審 判 員 原 小 波
審 判 員 王 亞 娟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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