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勝利訴被告姚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20)
原告郭勝利訴被告姚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448號
原告郭勝利,男,1974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馬菊梅,系郭勝利之妻。
被告姚軍,又名姚永軍,男,1966年5月5日出生。
原告郭勝利與被告姚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同年6月14日向被告姚軍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舉證須知、應(yīng)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后于2010年9月1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勝利委托代理人馬菊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郭勝利訴稱:2007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姚軍向其借款50000元,說是兩三個月歸還,到2008年1月14日,被告未歸還該款,給其出具借條1張,約定2008年4月30日前還清,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經(jīng)其多次討要無果。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姚軍歸還其借款50000元。
被告姚軍未答辯。
原告郭勝利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有:1、2008年1月14日被告出具的借條1張。證明被告借款事實。
被告姚軍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材料,未質(zhì)證。
本院認證意見為:被告姚軍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具有客觀性、關(guān)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認定。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8年1月14日,被告因向原告借款50000元,給原告出具借條1張,載明:今借到
郭勝利現(xiàn)金伍萬元整(50000) (茲款在2008年4月30號前付清) (08年、2、1號前先付伍仟元整(5000元) 姚軍
2008、元月、14日。現(xiàn)該款被告未歸還。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理由正當(dāng),本院支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郭勝利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130元,由被告姚軍負擔(dān),暫由原告郭勝利墊付,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jié)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利娟
審判員史立平
代理審判員李晉豫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趙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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