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源市飛龍平安制磚廠訴被告李付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20)
原告濟源市飛龍平安制磚廠訴被告李付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066號
原告濟源市飛龍平安制磚廠。
代表人劉用會,廠長。
被告李付才,男,1970年8月出生。
原告濟源市飛龍平安制磚廠與被告李付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史立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源市飛龍平安制磚廠的代表人劉用會、被告李付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5月至6月,被告在其處拉磚380000塊,每塊0.15元,計57000元,另外加上其給被告墊付的運磚運費2050元,被告欠其款項共計59050元。被告在同年5月18日付款10000元,5月31日付款10000元,剩余39050元,經其多次催要,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付。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其的款項39050元。
被告辯稱:其拉了原告75車磚,有15萬塊,已付原告20000元,只欠原告1000元左右,不欠原告那么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被告出具的欠條一張,以此證明被告欠其款項屬實。
被告的質證意見為:對欠條有異議,認為不是其出具的,但不申請鑒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認證如下:對于原告提供的欠條,被告雖不認可系其出具,但又不申請鑒定,故對該欠條予以認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9年5月至6月,被告在原告處拉磚380000塊,每塊0.15元,計57000元,另外原告替被告墊付了拉磚的運費2050元,被告共欠原告款項59050元。被告于同年5月18日付款10000元,5月31日付款10000元,對于剩余的39050元,被告于2009年6月7日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該欠款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購買原告的磚,應當向原告全額支付磚款。被告雖稱欠款數額與原告訴稱的不一致,但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39050元欠條,證據充分,故對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采信。原告現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剩余款項39050元,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付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濟源市飛龍平安制磚廠款項39050元。
案件受理費776元,減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史 立 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 玉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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