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驗兵與被告衛紅艷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17)
原告楊驗兵與被告衛紅艷離婚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424號
原告楊驗兵,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漢族 。
被告衛紅艷,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漢族 。
原告楊驗兵因與被告衛紅艷離婚糾紛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須知、訴訟風險提醒書、開庭傳票,向被告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2010年8月25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驗兵訴稱:其與被告于2001年4月2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從2002年開始在外打工,經常不回家,2007年經其勸說回家生活,2008年4月留書出走至今未歸,下落不明。現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婚生男孩楊江濤由其撫養。
被告衛紅艷未答辯。
原告針對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登記結婚。2、(2009)濟民一初字第764號民事裁定書一份。證明因感情不和,其曾向法院起訴離婚。3、戶口本一份。證明婚生子楊江濤于200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內容客觀真實,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本院根據原告起訴意見及有效證據,對案件事實確認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4月2日登記結婚,2001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楊江濤。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從2002年開始在外打工,經常不回家,2007年經原告勸說回家生活,但2008年4月被告留書出走,至今未歸,下落不明。2009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互敬互讓、相互理解,以慎重負責的態度對待婚姻、家庭關系。但被告常年在外獨自生活,自2008年4月離家后毫無音訊,2009年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撤訴后被告仍音訊全無。以上事實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的子女撫養、財產問題本案暫不處理。婚生子女可暫由原告撫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楊驗兵與被告衛紅艷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13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金 秀
審 判 員 常 維 幗
人民陪審員 王 衛 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孫 建 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