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小名、張建勇、張亞亞、李承仙與被告河南省電力公司濟源供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17)
原告任小名、張建勇、張亞亞、李承仙與被告河南省電力公司濟源供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978號
原告任小名,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漢族 。
原告張建勇,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 。
原告張亞亞,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漢族 。
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淑賓,濟源市北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承仙,女,1924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濟源市梨林鎮程村,系受害人張生園母親。
委托代理人張建勇,系李承仙孫子。
被告河南省電力公司濟源供電公司,住所地:濟源市黃河路中段。
訴訟代表人李廣河,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斌峰,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任小名、張建勇、張亞亞、李承仙因與被告河南省電力公司濟源供電公司(以下簡稱濟源供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向原、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及訴訟風險通知書,同年8月2日依法由審判員常維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小名、張建勇、張亞亞及委托代理人任淑賓、原告李承仙委托代理人張建勇,被告濟源供電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斌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小名、張建勇、張亞亞、李承仙訴稱,其親屬張生園系農業家庭戶口,兄弟二人,父親已亡故。2010年5月5日15時左右,張生園在濟源市沁園辦事處趙禮莊村為趙振玉建房時,在距離被告所有的高壓電線一米左右的地方,被高壓電線擊中,當場死亡。后經公安機關鑒定,張生園系電擊身亡。其認為被告未盡到監督管理義務,致使張生園被電擊身亡,被告應承擔過錯責任。其遭受的經濟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4454元/年×20年=89080元;2、喪葬費24816元/年×2年=49623元;3、被撫養人李承仙的生活費3044元/年×5年/2人=7610元,共計146313元,其請求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但只要求被告賠償40000元。
被告濟源供電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的事情經過無異議,但認為事發地其公司所有的高壓線電壓為10千伏,張生園觸電事件系其自身的違法行為引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違法造成的損失,其公司不應賠償。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一份,證明張生園已亡故。2、戶口本一份,證明原告與張生園的親屬關系。3、濟源市梨林鎮程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張亞亞系張生園女兒及張生園的兄弟姐妹情況。4、濟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一份,證明張生園系高壓電擊死亡。
被告濟源供電公司未提供證據。
被告濟源供電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被告訴辯稱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張生園出生于1955年,系農業家庭戶口,兄弟二人,父親已亡故,張生園撫育的子女有張亞亞和張建勇。2010年5月5日15時許,張生園在濟源市沁園辦事處趙禮莊村為趙振玉建房時,在距離被告所有的10千伏高壓電線一米多的地方,被高壓電線擊中,當場死亡。經濟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張生園系電擊身亡。結合2009年河南省農村居民收支和在崗職工工資收入情況,原告遭受的經濟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4806.95元/年×20年+3388.47元/年×5年÷2人=104610.18元,2、喪葬費27357元/年÷2=13678.5元,共計118288.68元。
本院認為:原告自認張生園在為他人建房過程中在距離被告所有的10千伏高壓線下方1米多處被電擊死亡。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1-10千伏的電力線路保護區為5米,即電壓導線的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與地面的距離為5米,且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該規定為禁止性法律規定,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上述規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而本案中,張生園在被告10千伏高壓線下方1米多處進行施工,被電擊身亡,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對張生園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小名、張建勇、張亞亞、李承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系緩交),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常維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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