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永華與被告黃林生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6)
原告李永華與被告黃林生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312號
原告李永華,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俊輝,河南久靈律師事務所。
被告黃林生,男,成年,漢族。
原告李永華因與被告黃林生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依法向原、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同年9月6日,依法由審判員王金秀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永華委托代理人李俊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林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永華訴稱:2007年5月左右,被告讓其為濟源市一個籃球場制作鐵質圍網,承諾制作完畢付款。后其派人來濟源市制作了圍網,但被告未付款。2008年5月,被告給其出具了一張欠條。后經其催要,被告一直未給付。現請求被告給付欠款20000元。
被告黃林生未答辯。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2008年5月25日被告出具的欠條一張,載明“欠條 欠到李永華貨款貳萬元整
黃林生2008年5月25號”,證明被告欠其貨款20000元。
被告未提供證據。
被告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訴稱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欠原告20000元,2008年5月25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該欠款被告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2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債務應當清償,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欠款,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林生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李永華200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金秀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常維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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