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娥交通肇事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9)
李娥交通肇事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0)濟刑初字第208號
公訴機關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娥,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
濟源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10)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娥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25日6時30分,被告人李娥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軹城南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老濟坡路與軹城南環路交叉口,向西左轉彎時,與無證駕駛豫U41711二輪摩托車的陳XX發生相撞,造成李娥受傷,陳XX重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濟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人李娥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該案的民事部分已調解終結,并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新華的陳述,證人陳XX的證言,現場勘察筆錄及現場圖、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協議書,賠償憑證,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娥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無證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娥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且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員 李 艷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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