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石強與被告濟源市萬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7-23)
原告趙石強與被告濟源市萬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951號
原告趙石強,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秋栓,系原告朋友。
被告濟源市萬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慎玉中,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趙石強與被告濟源市萬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佳食品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依法由審判員李曉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石強的委托代理人吳秋栓、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慎玉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石強訴稱,被告原欠周歡蘭款,2003年8月20日經三方同意,將債權轉讓給其,被告同時給其出具了手續。后經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現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17900元。
被告萬佳食品公司辯稱,欠款屬實,但因其公司租賃晉小平的車輛修理場的一塊地,并簽有合同,2010年的3000元租金已被原告收走,該款應在17900元中扣除。
原告趙石強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2003年8月20日收據一份,證明被告欠其17900元。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被告也無異議,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被告原欠周歡蘭款,2003年8月20日經三方同意,將債權轉讓給原告,被告同時給原告出具了欠款17900元的相關手續。該欠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持被告給其出具的借據向被告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79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代其收取租賃費3000元,應予扣除,原告不認可,被告可另案主張,對該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濟源市萬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趙石強17900元。
案件受理費248元,減半收取124元,由被告濟源市萬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 曉 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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