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長勇訴被告楊會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6-18)
原告周長勇訴被告楊會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233號
原告周長勇,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楊會戰,男,成年。
原告周長勇與被告楊會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9日將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翔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長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會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長勇訴稱:2007年,被告在其處購買電料欠款4797元,經多次討要未還,現要求被告歸還。
被告楊會戰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7年期間,被告因干飯店裝修在原告處購買電料欠款4797元,后于2009年元月23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到電料款肆仟柒佰玫拾柒元整(酒店用)
附電料清單 楊會戰 2009.1.23”,該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楊會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欠原告4797元,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予以證實,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4797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會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周長勇4797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楊會戰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翔 宇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 亞 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