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子明與被告李會玲離婚糾紛一案
——銅川市耀州區人民法院(2010-12-30)
原告趙子明與被告李會玲離婚糾紛一案
(2011)耀法民初字第64號
原告:趙子明,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焦耀龍,男,1954年3月出生,漢族,銅川市耀州區人。
被告:李會玲,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銅川市印臺區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峰 銅川市王益區王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趙子明與被告李會玲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宋阿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經查,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29日在銅川市耀州區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2010年1月13日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婚后,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常因家務生活瑣事爭吵,致夫妻關系不睦。原告于2010年8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訴訟離婚,被告亦表示同意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原告趙子明與被告李會玲離婚;
原告趙子明婚前個人財產:席夢思床一張、立柜一件、32寸王牌彩電一臺、沙發一套、電視柜一件、梳妝臺一件、茶幾一件歸原告所有;被告婚前個人財產:被罩四條、DVD機一臺、大床單四條、枕頭兩個、電壺兩個、茶具一套、臺燈兩盞歸被告李會玲所有,另有四床被子被告自愿放棄,歸原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子明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助理審判員 宋阿龍
二0一0 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楊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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