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10-20)
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銀民商終字第12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 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12號大街M10-15-7地塊。
法定代表人王常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建國,北京市中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寧,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望遠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楊文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于海生,男,該公司法律顧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望遠鎮多維藥業家屬院903號。
委托代理人張韜,男,該公司職員,住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福州南街翠盈嘉園12-4-401號。
上訴人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永寧縣人民法院(2010)永民商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建國、劉寧,被上訴人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海生、張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4年9月4日,原告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給被告提供模塊、底座及電源,價格14291元,貨款付出后三日內全部到貨;被告預付貨款50%,貨到驗收合格后再付50%;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隨貨同行合格證,全額增值發票。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04年9月16日電匯支付原告貨款7145元,并于2004年9月21日收到原告交付的貨物。被告未支付剩余貨款7146元。2010年1月4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7146元并承擔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真實、合法,系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約定的貨物,被告應當及時付清價款,拖欠未付,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向被告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故被告辯稱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4年9月14日以傳真的方式訂立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實質上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2003年11月5日簽訂的《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鹽霉素項目:集散控制系統及儀表購銷合同》的補充,屬于該合同的組成部分。《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鹽霉素項目:集散控制系統及儀表購銷合同》明確約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對涉案設備進行考核、驗收是被上訴人支付全部貨款的前提及必備條件,只有經雙方驗收合格,質保期過后,上訴人才可以向被上訴人主張全部貨款。雙方對設備進行考核、驗收合格是雙方約定質保期計算起點。上訴人在合同簽訂后,全面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雖經上訴人多次催促,但被上訴人至今都未對上訴人所供應的設備組織考核、驗收。因此,設備的質保期尚未開始計算,雙方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亦尚未開始計算,上訴人隨時可以向被上訴人主張訴權。原判認定上訴人的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屬事實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7146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寧夏多維藥業有限公司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服務記錄和試運行報告說明我們已經進行了驗收。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貨,上訴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安裝的設備因無法正常使用,質量有問題,我們才將設備更換。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由于上訴人未能提供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故上訴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杭州和利時自動化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爭春
審 判 員 安 寧
代理審判員 張 晶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靜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
第一百五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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