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鳳蘭訴李玉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11-7-13)
周鳳蘭訴李玉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源民初字第68號
原告周鳳蘭,女,42歲。
委托代理人石勝濤,河南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玉賢,男,47歲。
原告周鳳蘭訴被告李玉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鳳蘭的委托代理人石勝濤、被告李玉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鳳蘭訴稱,原告從事水泥銷售業務。與被告李玉賢有業務往來。被告李玉賢一直拖欠水泥款至今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水泥款,下余5000元未支付。2008年9月30日,原、被告結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證明。現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李玉賢支付5000元水泥款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李玉賢辯稱,欠款屬實,但被告李玉賢是替原告銷售水泥的,不應該向被告李玉賢要欠款。期間,被告李玉賢已經償還過2300元水泥款。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鳳蘭與被告李玉賢一直有業務往來。被告李玉賢購買原告周鳳蘭的水泥后,一直拖欠水泥款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水泥款,下余5000元未支付。2008年9月30日,原、被告結算后,被告李玉賢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周鳳蘭水泥款伍仟元整(5000).李玉賢.2008.9.30”。
被告李玉賢一直未支付欠款。故原告周鳳蘭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玉賢支付水泥款并承擔訴訟費。
另查明,在庭審中被告李玉賢出具了收條三份,一份載明“今收到玉賢交來貨款捌佰元整.周鳳蘭.2008年12月15日”,一份載明“今收到水泥款壹仟元整.劉德安.2008年11月26日”,一份載明“收回水泥款伍佰元整.劉德安.2008年11月16日”。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收條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李玉賢向原告周鳳蘭購買水泥后,應當及時向原告支付貨款,但被告李玉賢未能履行給付義務,應承擔釀成本糾紛的全部責任。被告在訴訟中向本院出具了三份收條,被告對周鳳蘭2008年12月15日出具的收條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對于劉德安的兩份收條予以否認,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要求的利息應從起訴主張之日起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玉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周鳳蘭水泥款42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0年12月2日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貨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周鳳蘭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50元,由被告李玉賢負擔30元,原告周鳳蘭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 磊
代理審判員 劉亞偉
代理審判員 楊 景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笑寒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