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刑初字第57號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2011-5-18)
福 建 省 長 泰 縣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泰刑初字第57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濤,男,1985年8月1日出生。
被告人王戰利,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縣。
長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刑訴[201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犯搶劫罪,于2011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武安、林蔚、代理檢察員劉秋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濤、王戰利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5月至12月間,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經預謀后,由被告人王戰利駕駛摩托車載被告人楊濤從漳州市薌城區竄到長泰縣、龍文區等地,尾隨單人駕駛的摩托車至無人路段,由被告人楊濤持鍍鋅管從背后擊打被害人的方法強行搶走財物,共作案七次,致一人輕傷,五人輕微傷,搶走財物價值計31407元。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戶籍證明、長泰縣公安局證明、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摩托車合格證、贓物照片、扣押發還物品清單、領條、證人劉一X、吳XX、劉二X的證言、被害人盧XX、戴一X、楊一X、陳XX、戴二X、楊二X、肖XX的陳述、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的供述和辯解、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和長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濤、王戰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暴力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他人現金及財物,共作案七次,其中既遂五次,未遂二次,劫得財物價值計人民幣31407元,數額巨大,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
被告人楊濤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否認,辯解是被告人王戰利和另外一個“小湖北”人實施搶劫,其有參與兩次幫忙將車轉移,一次是第一起事實,另外一起記不清楚,但沒有參與搶劫。
被告人王戰利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表示自愿認罪,并當庭指證被告人楊濤共同參與公訴機關指控搶劫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查明:
2010年5月至12月間,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經預謀后,由被告人王戰利駕駛摩托車載被告人楊濤從漳州市薌城區竄到長泰縣、龍文區等地,尾隨單人駕駛的摩托車至無人路段,由被告人楊濤持鍍鋅管從背后擊打被害人的方法強行搶走財物,共作案七次,致一人輕傷,五人輕微傷,搶走財物價值計31407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0年5月10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楊濤、王戰利兩人竄到長泰縣陳巷鎮石室大橋附近,強行搶走被害人盧XX一輛豪爵牌125C女式踏板摩托車。被告人楊濤將該摩托車留著自己使用,現該車已追繳退還被害人。經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772元;經長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盧XX的傷為輕微傷。
2、2010年11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竄到長泰縣陳巷鎮戴墘村考塘路段,強行搶走被害人戴一X一部中天牌手機、現金20元、一輛五羊本田125C女式踏板摩托車。手機楊濤自己使用,楊濤以人民幣2000元將摩托車賣給劉一X(另案處理)使用,現金20元兩被告人共同花掉,F該摩托車和手機已追繳退還被害人。經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該摩托車價值6860元,手機價值353元;經長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戴一X的傷為輕微傷。
3、2010年12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竄到長泰縣陳巷鎮雪美洋路段,強行搶走被害人楊一X一輛五羊本田100C女式踏板摩托車、一部高新奇牌手機,F該摩托車和手機已追繳退還被害人。經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該摩托車價值5418元,手機價值170元。
4、2010年12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竄到長泰縣陳巷鎮戴墘村考塘社路段對被害人陳XX實施搶劫時,被告人楊濤持鍍鋅管猛擊陳XX頭部,致陳XX頭部受傷,因陳XX駕駛摩托車快速離開,未搶得任何財物。經長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陳XX的傷為輕傷。
5、2010年12月12日21時30分左右,被告人楊濤、王戰利兩人又竄至長泰縣陳巷鎮石室大橋附近,欲對被害人戴二X實施搶劫,因被害人戴二X駕駛摩托車快速離開,兩被告人未搶劫成功,后駕車離開現場。經長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戴二X的傷為輕微傷。
6、2010年12月12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楊濤、王戰利兩人在長泰縣搶劫后返回漳州時,途經龍文區郭坑鎮篁卿村口路段時,強行搶走被害人楊二X一部五羊本田摩托車、現金4430元、一部諾基亞5130型手機。被告人王戰利將該摩托車以2000元賣給吳二X(另案處理)。所得贓款兩人平分,楊濤還分得手機一部,F該摩托車已追繳退還被害人。經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該摩托車價值7785元,手機價值599元;經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楊二X的傷為輕微傷。
7、2010年12月18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竄到長泰縣陳巷鎮雪美洋路段對駕駛一輛五羊本田摩托車的被害人肖XX實施搶劫,致肖XX人車倒地,因該輛摩托車已摔壞無法正常駕駛,兩被告人才棄車逃離現場。經長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肖XX的傷為輕微傷。
被告人王戰利、楊濤已分別賠償上述被害人的經濟損失5000元和48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由偵查機關依法收集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楊濤、王戰利的基本情況,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長泰縣公安局抓獲證明。證實2010年12月23日晚在漳州薌城區金鋒開發區友興網吧抓獲被告人楊濤、王戰利。
3、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被害人盧XX、戴一X、楊一X、陳XX、戴二X、楊二X、肖XX報案稱被兩名男人持棍實施搶劫的情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搜查筆錄、長泰縣公安機關扣押、發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濤、王戰利和劉一X、吳二X住處查獲被害人被搶的三部五羊本田摩托車、一部豪爵牌HJ125T-16摩托車、一部中天牌ZT-750手機、一部高新奇GXQL36型手機、一部諾基亞5130型手機,被查獲的這些贓物現已退還被害人。作案工具一把鍍鋅管亦被公安機從被告人楊濤住處查獲。
5、長泰縣永順摩托車有限公司證明、摩托車合格證、摩托車及手機照片。證實被害人盧XX被搶的豪爵牌HJ125T-16,車架號是LC6TCJE8470004423,動力號是F0004539;被害人戴一X于2007年11月21日戴小靈向長泰縣永順摩托車有限公司購買一部五羊本田摩托車,發動機號是07J01707;車架號是LWBTCJ3A571035514;被害人楊一X被搶的白色五羊本田,車架號是971009193,發動機號是07C01495;被害人陳XX的藍色新大洲摩托車,車架號是9173428436,動力號是73514626;被害人戴二X的五羊本田摩托車,車架號是741023119,動力號是04F00054;被害人楊二X被搶的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車,車牌是閩ELE652,動力號是10E13149,車架號是LWBTCG1H1A1068472;以及被害人肖XX的五羊摩托、被害人楊二X的諾基亞5130型手機的情況。
6、賠償清單和領條。證實被告人王戰利、楊濤已分別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5000元和4800元。
7、證人吳二X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他認識被告人王戰利、楊濤,被告人王戰利是他工友,被告人楊濤是被告人王戰利的老鄉。大約一個星期前一個晚上,被告人王戰利有賣一部銀灰色五羊本田100C摩托車摩托車給他。
8、證人劉一X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實在20多天前,他一個老鄉“西裝”具體名字不清楚,主動找到他,告訴他說其朋友有一部女式摩托車要賣,很便宜,他看完摩托車后,于2000元購買向矮個子買這部摩托車。矮個子是河南安陽市人,是“西裝”介紹他認識的,有跟他見過幾次面,錢也是當面交的,通過照片可以認識出來。購買時他老鄉劉二X在場,也見過該矮個子。該車沒有手續,是圖便宜才購買。經過辨認,證人劉一X指認賣車給他車的是被告人楊濤。
9、證人劉二X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實2010年12月底的一天,他和劉一X及一個老鄉“西裝”在閑聊中,“西裝”告訴他們說一個朋友有一部五羊本田摩托車要賣,比較便宜。后劉一X自已說以2000元買下那部五羊本田摩托車。那個賣車的年青人,是河南人,身高1.6米,雙分頭,較壯。那部摩托車是黑色五羊本田踏板車。經辨認,證人劉二X指認賣車給劉一X的河南年青人是被告人楊濤。
10、被害人盧XX陳述。證實2010年5月10日22點多,其騎摩托車行至陳巷鎮石室橋附近,突然從后面有一部摩托車追上,并從身后打了他的后腦勺一下,他從摩托車摔下去,轉過身去看對方兩個男青年要追上來打,當時記得有一個人拿著一根鐵棍,于是他扔掉摩托車跑到石室附近的一個沙場,他的一部豪爵125銀灰色踏板摩托車被搶。
11、被害人戴一X陳述。證實2010年11月19日晚22時50分左右,他自己一個人騎著其舅的一輛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車從縣城要回家,當到戴墘加油站再過去一點的一石仔場時,從觀后鏡看到后面有一輛女式踏板摩托車一直跟著他,那摩托車有兩名年輕男子,并用一根鐵棒之類的東西從他的后腦勺打過來,以致摔倒。他的一輛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車、一部中天牌直板銀白色手機、二十幾元現金元被搶。對方共有兩個人,他們均是年青人,那個持棍的人大約二十幾歲,身高1.6米多,那鐵棍好像是鍍鋅管約四、五十公分長。
12、被害人楊一X陳述。證實2010年12月10日22時,他騎摩托車從陳巷鎮夫坊村部旁邊路口沿雪美洋小路要返回石室村。進入小路不遠,有人用工具用力朝他后腦勺砸兩下,后將他們的摩托車橫截在其摩托車前,他和摩托車一起倒地,當時看到他們是兩個人,騎著一輛深色的類似五羊本田摩托車,坐在車后的那人就下車,用一把類似木棒的工具朝他左手臂打了一下,他們還搶走他放在上衣口袋的手機,接著打他的那個人將他的摩托車騎跑了。
13、被害人陳XX陳述。證實2010年12月12日晚8、9點鐘,他從縣城往巖溪方向走,當騎到縣城福信路段時,從觀后鏡發現后面有一部摩托車跟著,到戴乾村考塘路段時,突然從后面沖上來一部摩托車,那摩托車上的人持棍棒類的東西朝他的頭部打了一下,致他的頭部流血。他當時摩托車速度有慢下來,但沒有倒地,沒停下來。
14、被害人戴二X陳述。證實2010年12月12日晚9時30分左右,他下班回家,當騎摩托車到坦克旅路段時,發現后面有一部摩托車跟在后面,到石室路口往石室大橋走時,突然從后面沖上來一部摩托車,坐在摩托車后面的那個人拿一根棍棒類的東西打中了他的左手臂,他加大油門往橋上沖回家,發現手腳被打中了。那兩個男青年騎一部黑色的踏板車。
15、被害人楊二X陳述。證實2010年12月12日晚22時30分,她一個人騎摩托車經過龍文區郭坑鎮篁卿村村口附近水泥道上要回家,突然有人從后面靠近并把他撞倒在地上,她連同摩托車一起摔倒在地上,倒在地上時看到對方是兩名男的,一名男子一邊說一邊用一根像鐵棍的工具朝她頭部打過來,那名男子打完之后就把他的摩托車搶走了,摩托車坐墊下放一個手提包,內有現金4000多元、一部諾基亞5130手機等東西。
16、被害人肖XX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0年12月18日22時20分,她下班騎摩托車行駛至陳巷玉安加油站時,發現身后有一輛摩托車跟著,她加速拐進雪美洋那條小路,快到雪美村社口時,后面那部摩托車突然追上來,坐在后面的那個人用腳將的摩托車踢倒了,坐在那部摩托車后面的那個人下來,手里拿著一根類似棒球棍之類的棍子朝她的頭部打了一下,并搜她的上衣口袋但沒有找到東西,后那個人過去看了摩托車后,又將摩托車扔在地上,之后他們騎摩托車跑了。那兩個男子20多歲至30歲,騎一部類似五羊本田摩托車,她沒有被搶走東西,因摩托車壞了,沒有被騎走。經其辨認,持棍打她的人是被告人楊濤,駕駛摩托車的人是被告人王戰利,是這兩名男子對其進行搶劫。
17、被告人王戰利的供述和辨認筆錄、現場照片。證實2010年5月開始,其和楊濤兩人一起,由其負責騎摩托車,楊濤坐在后面持鍍鋅管打人實施搶劫。那根鍍鋅管是楊濤說他在漳州金鋒上坂路邊一收廢品買的,一端還纏著膠帶。鍍鋅管現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第一起2010年5月份一天晚上10點多,在長泰縣一大橋邊,搶了一名男子一部銀灰色豪爵女式踏板摩托車。第二起2010年11月份一天晚上,經過一個軍營一直往前走,搶一部銀白色直板手機,一部摩托車,摩托車廂內有一個手提包,內有現金20多元,一張身份證。第三起2010年12月份一天晚上10點多,搶了一女子一部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車,一部直板手機。因為沒錢花,想弄點錢花,所以一起提出來到長泰搶劫。來長泰搶劫前,有時是楊濤直接到租房找其商量,有時楊濤用手機聯系,從來沒有和一個“小湖北”的人來長泰搶劫,都是和楊濤兩人一起來搶。其愿意從銀行卡取出5000元賠償對方。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楊濤到其租房叫他再一起到長泰來搶,他同意后就一塊來長泰搶了。兩人騎著摩托車進入長泰縣城紅綠燈右拐不遠的地方,就看見前面有一個男的騎著一輛摩托車,當跟到大約之前搶那輛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車的位置時,也就是在那邊一個加油站過去一點,當他們追上時,楊濤就拿出鍍鋅管朝那男的頭部打去,那男沒有摔倒,騎著摩托車跑掉。當他們往縣城方向走時,在路上遇上一個女的,騎一輛女式摩托車,他們掉頭跟那個女的,一直跟那個女到之前搶那輛銀灰色女式踏板摩托車的那小路,那女的快上大橋時,楊濤拿出鍍鋅管朝那女的打去,那女喊了一聲加大油門往橋上沖跑掉了。那天晚上他們在長泰兩次都沒有搶到東西,后來就騎摩托車往漳州準備回去,途經郭坑時,發現一女人騎一輛銀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車。楊濤用腳直接將那女的摩托車踹倒,那女的摔倒在地上,被告人楊濤過去將摩托車騎走,回到漳州時,打開摩托車箱時,發現里有一個錢包,有現金4430元,每人各分得2200元。摩托車以2000元賣給吳二X,每人各分得1000元。還搶了一部直板手機,型號不清楚。2010年一天晚上,也就是他和楊濤到長泰連續搶劫兩次未成功的后五、六天,當晚10點多,其和楊濤騎摩托車跟一個女子騎摩托車到之前他們搶那輛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車的同一條小路。到一個十字路口過去兩邊都是田地,楊濤用腳將那女的摩托車踹倒,那女的一下子就摔倒在地上,楊濤持鍍鋅管下車朝那女的頭部打下去,楊濤就開始向那女搜身,什么也沒搜到,摩托車車把摔歪了,楊濤把摩托車扔了,沒有搶到東西。被告人王戰利帶領公安人員指認伙同被告人楊濤實施搶劫現場分別是,2010年5月和12月在陳巷石室大橋往縣城方向150米和50米處;2010年11月和12月在戴墘村往巖溪方向考塘社路段;2010年12月在陳巷鎮雪美洋小路木瓜園、雪美村口。2010年12月一天晚上在郭坑鎮篁卿村村口水泥路。經其辨認,被告人王戰利指認出作案時被告人楊濤所持的鍍鋅管,該鍍鋅管一端纏有膠布。
18、長泰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豪爵牌HJ125T-16,車架號LC6TCJE8470004423,動力號F0004539,價值5772元;五羊本田摩托車,發動機號是07J01707;車架號是LWBTCJ3A571035514,價值6860元;中天牌ZT-750手機一部,價值353元;白色五羊本田,車架號971009193,發動機號07C01495,價值5418元;高新奇GXQL36型手機一部,價值170元;五羊本田摩托車,動力號10E13149,車架號LWBTCG1H1A1068472,價值7785元;諾基亞5130手機,價值599元。
19、漳州市公安局龍文分局、長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盧XX枕后頭皮挫裂創,長5.0CM,為鈍器打擊傷,評定為輕微傷(偏重);被害人戴一X枕后頭皮挫裂創,長5.5CM,左顴部、左腕關節皮膚擦傷,評定為輕微傷(偏重);被害人陳XX左顳頂部,后枕部頭皮挫裂創,累計長6.5CM,評定為輕傷;被害人戴二X左上、肢軟組織挫傷,評定為輕微傷;被害人楊二X左手背軟組織挫傷,評定為輕微傷;被害人肖XX四肢多處軟組織挫傷,評定為輕微傷。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
關于被告人楊濤辯解沒有參與搶劫的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濤雖然拒不承認共同實施搶劫的事實,但被告人王戰利對其伙同楊濤進行搶劫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被告人楊濤共同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當庭指證,被害人肖XX也直接辨認被告人楊濤、王戰利是對其實施搶劫的人,且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楊濤、王戰利兩人住處查獲被害人被搶的物品和作案工具,并根據王戰利的供述查獲被賣與他人的部分被搶劫的摩托車,證人劉一X、吳XX、劉二X的證言也證實其被查獲摩托車是分別向被告人楊濤和王戰利購買的,上述事實可以證實被告人王戰利的供述是客觀真實,充分證實被告人楊濤參與搶劫的事實。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證據相互印證,確實、充分地證實了被告人楊濤伙同被告人王戰利采用當場持鍍鋅管擊打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犯罪事實,本院采納公訴機關的意見,對被告人楊濤的辯解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濤、王戰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暴力的方法,當場強行劫取他人現金及財物,共作案七次,其中既遂五次,未遂二次,劫得財物價值計3140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公訴機關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兩被告人有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其中兩被告人兩次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戰利歸案后能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并能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濤拒不認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2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戰利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澤強
代理審判員 陳阿民
人民陪審員 傅寶英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蔡穎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