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刑初字第58號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2011-4-28)
福 建 省 長 泰 縣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泰刑初字第58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橋明,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
長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刑訴[201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橋明犯開設賭場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橋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09年7月13日至28日間,被告人周橋明和黃勝宜(已判刑)共同出資人民幣1800元租下長泰縣馬洋溪生態旅游區發現之旅翠溪山莊稻香閣3號樓1102室,用于與張雙福、張炳金、李釗、葉金火、許友建、黃勝宜、林聰山(均已被判刑)等人合伙開設賭場,為參賭人員林一X、葉一X、洪一X等人提供場所、賭具、賭資等物品,聚眾賭“牌九”,并安排專人望風,從中抽頭漁利共計人民幣105600元。賭場經營期間,張雙福負責收取抽頭漁利、記賬、分漁利,張炳金和許友建負責召集賭徒,葉金火、李釗、林聰山輪流當莊家與賭徒對賭。
2009年7月28日,公安機關現場抓獲張雙福、張炳金、李釗、葉金火、許友建、黃勝宜、林聰山7人和參賭人員29人,查獲賭資人民幣91720元、當日抽頭漁利人民幣15000元。
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橋明在廈門市海滄區鑫興情緣網吧被廈門市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橋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書、現場照片、記賬本、福建省行政罰沒收據、長泰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證人楊XX、薛一X、葉一X、薛二X、張一X、林二X、林一X、黃XX、劉XX、葉二X、戴XX、張一X、薛三X、張二X、盧XX、洪一X、洪二X、薛三X、鄭XX、吳XX、蔡XX等人的證言、同案罪犯張雙福、張炳金、李釗、葉金火、許友建、黃勝宜、林聰山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橋明伙同他人共同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橋明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橋明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橋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1年7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薛 凌 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蔡 穎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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