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通民二初字第69號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法院(2011-5-25)
(2011)通民二初字第69號
原告通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委托代理人朱松林,男,1973年5月17日生,漢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周紅運(曾用名周紅應),男,1979年10月15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沈元鵬,男,1980年4月7日生,漢族,農民。
原告通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通海縣信用社)與被告周紅運、沈元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通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委托代理人朱松林、被告沈元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紅運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通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請求判令被告周紅運、被告沈元鵬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從2009年9月21日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沈元鵬對原告所訴擔保事實無異議。被告周紅運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09年7月7日,被告周紅運、沈元鵬與原告通海縣信用社借簽訂合同編號為780090707130000064號的《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個人借款合同》及合同編號為780090707130000064號的《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保證合同》,由沈元鵬作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被告周紅運向原告通海縣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合同約定:由原告通海縣信用社借給被告周紅運借款人民幣3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09年7月7日起至 2010年7月7日止;借款月利率7.83‰,被告采用按季付息,到期還本,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若被告周紅運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本合同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保證合同約定:被告沈元鵬自愿為被告周紅運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和相關從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通海縣信用社依約借給被告周紅運借款人民幣30000元。在借款期限內被告周紅運將利息結付至2009年9月20日,2009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支付。2010年7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紅運未按約定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經原告通海縣信用社催收,被告周紅運仍未歸還借款。被告沈元鵬未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2011年4月15日,原告通海縣信用社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周紅運、被告沈元鵬連帶清償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按月利率7.83‰,逾期后的利息在原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計收,即按月利率11.745‰計收。
本院認為,原告通海縣信用社與被告周紅運簽訂的合同編號為號780090707130000064號《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個人借款合同》及與被告沈元鵬簽訂的合同編號為780090707130000064號《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周紅運借款后,未按約定期限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構成違約,被告除應當償還借款本金外,還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沈元鵬未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信用社請求判令被告周紅運、被告沈元鵬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紅運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相關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紅運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通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09年9月21日至還款之日止利息(其中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7月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83‰計收,2010年7月8日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即按月利率11.745‰計收),利隨本清;
二、上述還款義務由被告沈元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沈元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周紅運追償。
案件受理費345元,由被告周紅運、被告沈元鵬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被告周紅運、沈元鵬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陳秀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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