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爭爭與被告馮佳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6-23)
原告李爭爭與被告馮佳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1383號
原告李爭爭,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漢族。
被告馮佳佳,男,1989年8月出生,漢族。
原告李爭爭與被告馮佳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將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送達被告,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張清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爭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佳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7月25日,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做生意,當時約定2010年8月3日前還清,后其向被告催要,被告給付500元,剩余4500元未付。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4500元。
被告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2010年7月25日,被告給其出具的欠條一張,證明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歸還500元,剩余4500元未付。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且原告提交的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有效證據,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0年7月25日,被告急用錢,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欠條載明:“欠條,今欠到李爭爭現金伍仟元整(5000)于2010年8月3日前還清,馮佳佳,2010年7月25日”。該款被告給付500元,余款4500元至今未歸還原告。
本院認為:被告借原告5000元,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歸還原告500元,剩余4500元未付,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45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佳佳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李爭爭欠款45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 清 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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