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小才與被告濟源市金豐源鑄造有限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7-11)
原告王小才與被告濟源市金豐源鑄造有限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977號
原告王小才,男,1965年12月1日生。
被告濟源市金豐源鑄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國栓,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小才與被告濟源市金豐源鑄造有限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須知、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小才、被告濟源市金豐源鑄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盧國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小才訴稱:2009年春,被告搞廠區建設用其運輸的沙子、石料合計款項為10000元,其多次討要,被告推托不付,至2010年5月9日才給其出具欠條一份,后經其催要,被告未給付。現請求被告立即給付其貨款10000元。
被告辯稱:當時原告是給其公司建筑隊運輸沙子和石子,是建筑隊欠原告的錢,后來建筑隊給不了原告的錢,和原告一起去找公司,把債務轉移給公司,后公司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總共欠原告貨款25000元,已給付原告15000元,現尚欠10000元,其要求原告給其開發票。并提出反訴,稱原告拉的石子部分質量不合格,打的地面脫落、松軟,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2010年5月9日欠條一份,載明:欠條 今欠到王小才現金壹萬元整。 特此立據 濟源市金豐源鑄造有限公司 加蓋有公章
2010-5-9。證明被告欠其款10000元。
被告對證據本身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原告拉的石子部分質量有問題,其不同意支付剩余貨款。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身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9年春,原告給被告公司建筑隊運輸沙子、石子,該建筑隊欠原告貨款未付,后債務轉移給被告,被告于2010年5月9日給原告出具欠原告10000元的欠條一份,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該貨款。庭審中,被告提出反訴,稱原告的石子有質量問題,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但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反訴狀并預交反訴費。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證,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給其出具發票,因發票屬于有關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范圍,其可以通過有關行政部門解決,本案不予審理。庭審中,被告提出反訴,稱原告的石子有質量問題,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但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反訴狀并預交反訴費,視為放棄反訴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濟源市金豐源鑄造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小才1000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瑞 清
審 判 員 王 利 娟
人民陪審員 趙 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史 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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