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東原訴被告李年喜、李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8-3)
原告謝東原訴被告李年喜、李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652號
原告謝東原,男,1983年8月8日出生。
被告李年喜,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桂玲,河南劍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丹,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謝東原與被告李年喜、李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須知、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2011年4月22日,依法由審判員鄭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東原、被告李年喜的委托代理人張桂玲到庭參加訴訟。同年6月2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東原、被告李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年喜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3月14日,二被告以其家庭經營的國旗石料廠資金緊張為由向其借款50000元用于生產,并由被告李年喜給其出具了借條一張。后該款經其多次討要,二被告拒不歸還,2010年二被告還為逃避共同債務辦理了離婚手續。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歸還借款50000元。
被告李年喜辯稱:1、原告起訴的借款經過及數額均不屬實。該筆借款系賭債,當時是經常紅才介紹,向克井派出所劉永保借的錢,借款當時根本不認識原告,錢是在商業城郵政儲蓄所現取的,賭場上借錢的規矩是經人介紹的,借條上直接寫債權人的名字,借錢時不說用途。另外,借款本金是45000元還是47000元記不清了,利息大概有3000元或5000元,所以借條上寫的是50000元。2、其與李丹離婚系因其借款賭博導致家庭破裂,并不是為了逃避債務假離婚。該筆借款系賭債,借款李丹并不知道,其同意償還借款本金45000元或者47000元。
被告李丹辯稱:其與李年喜于2010年1月18日離婚,其根本不認識原告,也不知道有該筆借款,且借款系李年喜借的賭債,不應由其償還。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被告李年喜給其出具的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 謝東原現金伍萬元整(50000) 李年喜
09.3.14”。證明被告李年喜借款5萬元。
被告李年喜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給原告出具借條的經過同答辯時的意見。
被告李丹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其不知道該借款,不予認可。
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予以認定。
根據原、被告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被告李年喜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09年3月14日給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該借款至今未還。另外,二被告李年喜、李丹于2010年1月18日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李年喜借原告款50000元,有其給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現原告要求被告李年喜歸還該借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丹辯稱該借款系賭債,且其不知道該筆借款,不該由其償還,本院認為,被告李年喜向原告借款50000元發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李丹就其辯稱也未提供證據,故其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為該50000元借款系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現原告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50000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年喜、李丹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謝東原500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二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利 娟
審 判 員 史 立 平
人民陪審員 趙 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晉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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