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6-19)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1429號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濟源市沁園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盧戰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單東茹,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侯英梅,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小定,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與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受理決定后,向被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及開庭傳票。并依法由審判員徐晶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人單東茹,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8月4日,王訓戰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邵原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時間從2008年8月4日至2009年8月4日,借款期限12個月,利息按月息11.22‰計算。由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僅將利息清至2008年9月30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還。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2010年4月29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核準成立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原告承繼。現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
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并對原告變更名稱的過程也無異議,但稱因生活困難無還款能力。
本院認為: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認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對原告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王訓戰在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邵原信用社借款一筆,由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并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該合同的簽訂應視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邵原信用社按合同支付借款后,王訓戰未按期還款,被告侯英梅、王小定作為連帶保證擔保人,有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168元,減半收取84元,由被告侯英梅、王小定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徐晶晶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盧小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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