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來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1-5-8)
上訴人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來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1)濟中民管終字第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住所地:濟源市承留鎮東張東西部合作示范小區。
法定代表人于海洲,該單位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來成,男,1957年9月出生,住濟源市承留鎮東張村。
上訴人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來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張來成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訴人償還99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從2001年10月16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駁回了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上訴稱,因其與張來成之間的糾紛經濟源市紀檢委等多家行政單位組成工作組處理過,屬于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另外本案原告張來成就本案已于2007年11月1日以同樣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過訴訟,2009年11月16日濟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判,裁定駁回了張來成的起訴,同時確認本案的案由應為勞動爭議;2010年12月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了(2010)豫法民申字第414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本案進行提審,現該案件正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因此,張來成的起訴均屬于重復起訴。故請求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濟民一初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并裁定不予受理張來成的起訴。
張來成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3000000元(含3000000元)以上的案件。”因本案標的為990000元,不屬于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而且目前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屬于濟源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案件,故濟源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并無不當,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濟源市北方冶煉有限公司上訴稱,張來成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應不予受理。因本案只審理當事人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至于張來成的起訴是否屬于重復起訴,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通知》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盧新偉
審 判 員 張鋼戰
審 判 員 黃秋評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鄧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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