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春雨、劉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1-4-18)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春雨、劉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1)濟中民管終字第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57號。
訴訟代表人侯杰夫,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春雨,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濟源市承留鎮小寨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劍,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國基路108號院11號樓25號。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春雨、劉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劉春雨、劉劍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保險金30000元。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濟民二初字第347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上訴稱,本案訴爭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而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具有物的屬性,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等同于保險標的物,因此,本案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應該由上訴人工商登記確定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即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濟民二初字第347號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管轄。
劉春雨、劉劍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劉春雨通過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購買了1份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本案屬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于被保險人劉春雨、受益人劉劍系濟源市承留鎮小寨村人,所以保險合同的標的在濟源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濟源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并無不當,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盧新偉
審 判 員 張鋼戰
審 判 員 黃秋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鄧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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