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衛紅才、吳計干與被上訴人苗愛琴、楊文星相鄰通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1-7-6)
上訴人衛紅才、吳計干與被上訴人苗愛琴、楊文星相鄰通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濟中民三終字第3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衛紅才,男,漢族,58歲。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計干,男,漢族,67歲。
二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衛志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苗愛琴,女,漢族,55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文星,男,漢族,39歲。
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濤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衛紅才、吳計干與被上訴人苗愛琴、楊文星相鄰通行糾紛一案,苗愛琴、楊文星于2010年3月9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衛紅才、吳計干立即停止侵權、將樓梯通道恢復通行。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濟民一初字第286號民事判決。衛紅才、吳計干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1年4月8日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5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衛紅才、吳計干的委托代理人衛志旭、被上訴人苗愛琴、楊文星的委托代理人王修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4年3月1日,苗愛琴與河南匯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苗愛琴購買匯豐公司在濟源市文昌路143號綜合樓北樓樓梯以西的房產第三層、第四層,建筑面積305平方米;并在合同第八條約定:該房產所附樓梯,乙方(苗愛琴)永久性無償使用。楊文星購買該房產的第二層,建筑面積156.77元。合同履行后,2004年11月18日,苗愛琴、楊文星分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4年6月2日,匯豐公司與衛紅才、吳計干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第二條第1款約定:乙方(衛紅才、吳計干)購買的房為現房,屬框架結構,整體出售給乙方,具體系位于上述地塊上的綜合樓北樓,建筑層數四層(該樓樓梯以西第一層的四間房屋除外),東樓建筑層數四層,南樓建筑層數三層(房產證號:濟源市房屋所有權證濟水辦字第00003879號);第五條第1款約定:合同生效當天,房產所有權及土地所有權隨之轉移為乙方,但雙方約定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所產生的所有收益從2005年元月1日起歸乙方所有;第六條約定:甲方(匯豐公司)保證所出售的房產及轉讓與乙方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產權和債務糾紛,沒有辦理抵押,否則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所有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第十條約定:本合同是甲乙雙方簽訂的原始合同,任何與之相抵觸的合同文本內容(無論簽訂時間先后與否),最終必須以此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后衛紅才、吳計干依法于2005年4月14日取得濟源市房屋所有權證濟水辦字第00005309號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所有權證項下的房產不包括苗愛琴、楊文星的房產,與苗愛琴、楊文星的房產相鄰。因該房屋所有權證出現筆誤,正在換發新證。2010年2月25日,衛紅才、吳計干將與苗愛琴、楊文星房產相鄰的樓梯堵塞,無法通行。第二天,該樓梯恢復通行。后衛紅才、吳計干再次將該樓梯堵塞,該樓梯現已部分恢復通行。另查:匯豐公司于2010年3月4日被該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原審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苗愛琴、楊文星分別購買匯豐公司的房產,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苗愛琴、楊文星的房產在樓上,其房產相鄰的樓梯系其唯一通道,且系公共通道,衛紅才、吳計干堵塞該樓梯,嚴重影響苗愛琴、楊文星通行,故苗愛琴、楊文星要求衛紅才、吳計干停止侵權,將樓梯通道恢復通行,予以支持。衛紅才、吳計干辯稱樓梯歸其所有,苗愛琴、楊文星無權使用、其堵塞樓梯與苗愛琴、楊文星無關,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辯稱理由,不予采納。衛紅才、吳計干辯稱苗愛琴、楊文星不是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不能一并起訴,因苗愛琴、楊文星共同使用該樓梯,該侵權后果系衛紅才、吳計干的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同一后果,苗愛琴、楊文星共同起訴要求停止侵權,并無不妥,該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1條之規定,判決:衛紅才、吳計干在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權,將樓梯通道恢復通行。案件受理費150元,苗愛琴、楊文星負擔50元,衛紅才、吳計干負擔100元。
衛紅才、吳計干上訴稱:其與匯豐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取得位于濟源市文昌中路143號綜合樓北樓等房產,并取得房產證,樓梯面積包括在其中,因此樓梯產權屬其二人購買所得,二人依法享有完全財產所有權,苗愛琴、楊文星無權進行干涉。苗愛琴、楊文星如使用其所有的樓梯,應按物權法的地役權有償使用,一審判決對該樓梯產權沒有界定,以相鄰權予以認定,屬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關系認定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苗愛琴、楊文星的訴訟請求。
苗愛琴、楊文星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衛紅才、吳計干上訴稱其對樓梯具有完全財產所有權于法無據,根據《物權法》第70條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該樓梯是其進出的唯一通道,屬共有部分,業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即使衛紅才、吳計干對樓梯享有產權,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關于相鄰權的規定,其依然享有通行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楊文星、苗愛琴與匯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匯豐公司在濟源市文昌路143號綜合樓北樓樓梯以西的房產第二、三、四層,并分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對以上房產擁有合法產權。衛紅才、吳計干稱其取得包括樓梯在內的綜合樓北樓的房屋所有權,可以另案解決產權爭議。因訴爭樓梯系楊文星、苗愛琴房產通行的唯一通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原審判決衛紅才、吳計干停止侵權、恢復樓梯通行正確。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衛紅才、吳計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存智
審 判 員 閆志強
代理審判員 商 敏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楊 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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