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合力化纖有限公司申請宣告票據無效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7-24)
青州市合力化纖有限公司申請宣告票據無效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催字第3號
申請人青州市合力化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辦事處任七村。
法定代表人李國周,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石傳國、李龍,該公司工作人員。
申請人青州市合力化纖有限公司申請宣告票據無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2日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60日內申報權利。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申請人持有的票號為EC/01
00274373,金額為30000元,出票人為河南聯創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為建行濟源分行的匯票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青州市合力化纖有限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苗 苗
審 判 員 聶 建 平
審 判 員 王 素 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清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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