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崔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法定繼承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6-23)
原告張某某、崔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法定繼承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二初字第104號
原告張某某,女,成年。
原告崔某,男,成年。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
被告王某,男,成年。
被告王**,女,成年。
原告張某某、崔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崔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11年4月22日、5月9日依法由審判員王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崔某的委托代理人燕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王某、王**到庭參加訴訟。2011年5月9日,原、被告向本院申請庭外調解,后調解未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崔某訴稱:2002年其與三被告父親王某勝登記結婚,其攜未成年兒子崔某到王某勝家生活。2005年8月,其愛人王某勝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繳納5000元保費投保了“紅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5年期”保險5份。2009年5月,王某勝因病去世。根據王某勝投保的保險合同約定,應得身故保險金5295元及相應分紅。王某勝的其他遺產均已分配完畢,尚余上述保險收益未分配,現請求法院按照原、被告應得份額對王某勝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ZHZ05BEL4621167號保險單的保險收益(身故保險金5295元及紅利)予以分割。
被告王某某辯稱:其父親王某勝去世后,雙方簽訂了分家協議,該協議已將遺產分割完畢并載明以后互不糾纏,故原告起訴毫無依據,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王**辯稱:同意按法律規定予以判決。
原告張某某、崔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2005年8月15日蓋有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人壽焦作支公司)印章的個人長期人身保險單、保險合同及保險費收據各1份,欲證明王某勝繳納保險費5000元,購買“紅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5年期”保險5份,基本保險金額為5295元。
2、結婚證及死亡注銷證明各1份,欲證明該保險系王某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后王某勝于2009年5月4日因病去世。
被告王某某、王某、王**質證后對原告提供證據1及證據2中結婚證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2中的死亡注銷證明不真實,其父親王某勝是2009年4月22日去世的。
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2009年6月11日協議書,欲證明分家協議已將父親王某勝遺留的財產分割完畢。
原告張某某、崔某質證后對該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協議僅對其它遺產分割完畢,對本案涉及的保險并未涉及,應按法定繼承分割。
被告王某、王**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有:太平洋人壽焦作支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載明2005年8月16日王某勝在其公司投!都t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5份,截止目前尚無人申請理賠。原、被告質證后,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三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1及證據2中結婚證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且以上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對原告提供死亡注銷證明中王某勝的死亡時間有異議,故本院僅對王某勝已死亡的事實予以認定,對其死亡時間不予涉及。原告張某某、崔某對被告王某某提供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且該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對本院調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且該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被告訴辯意見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原告張某某與崔某系母子關系,王某勝系被告王某某、王某、王**父親。2002年11月29日,張某某與王某勝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婚后張某某攜未成年兒子崔某共同到王某勝家生活。
2005年8月15日,王某勝在太平洋人壽焦作支公司投!凹t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5年期”保險5份,保險單號為“ZHZ05BEL4621167”,繳納保險費5000元,基本保險金額為5295元,受益人及分配為法定。
2009年,王某勝因病去世。2009年6月11日,原告張某某、崔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王**簽訂協議書1份,協議約定“甲方:張某某、崔某(系王某勝繼子)
乙方:王某某、王某、王**(張某某系乙方繼母)…現就王某勝與張某某之間的財產分割問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2006年11月30日王某勝以張某某名義在國泰花園小區購買首付為3萬元的商品房一套歸甲方所有,乙方放棄繼承權,以后該房剩余價款由甲方自行負擔。二、甲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歸甲方所有,王某勝名下的銀行存款歸乙方所有。甲方配合乙方到公證處對王某勝名下的銀行存款進行公證。三、王某勝生前單位支付的費用,除給甲方壹萬捌仟元外剩余的款項全部歸乙方所有。四、王某勝與張某某共同生活用的沙發、空調、冰箱、電視機、電動車及其它生活用口歸甲方所有。此協議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以后不再有任何糾紛,也互不糾纏,空口無憑、立字為據。一式七份”。
另查,王某勝父母均已去世。
本院認為:
2005年8月15日王某勝在太平洋人壽焦作支公司投保的“紅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5年期”保險系王某勝與張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勝去世后,原、被告簽訂分家協議,就王某勝遺留的房產、存款、撫恤金等財產進行了分配,但未涉及本案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關于該保險合同的歸屬并無遺囑,雙方也未進行約定,且該保險的保單亦顯示“受益人及分配為法定”,故對該保險應按法定繼承予以分割。
本案中,張某某作為王某勝的妻子,王某某、王某、王**作為王某勝的生子女,崔某作為王某勝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均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由于該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張某某作為王某勝的妻子,首先應分得該保險收益的50%;剩余50%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張某某、王某某、王某、王**及崔某五人平均分割,每人應得份額為10%。綜上,張某某應得的保險收益份額為60%,王某某、王某、王**及崔某應得的保險收益份額分別為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張某某享有王某勝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ZHZ05BEL4621167號保險收益的60%,原告崔某及被告王某某、王某、王**各享有10%。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被告應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素 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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