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峰與被告閆曉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7-4)
原告石林峰與被告閆曉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二初字第259號
原告石林峰,男,成年。
被告閆曉杰,男,成年。
原告石林峰與被告閆曉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向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11年6月20日依法由審判員王苗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林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曉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2月2日被告閆曉杰向其借款20000元,約定利息為每天200元,3天內歸還,并給其出具了欠條。借款到期后,經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還。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元。
被告閆曉杰未到庭答辯。
原告石林峰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2011年2月2日被告閆曉杰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石林峰貳萬元整(20000) 閆曉杰
2011年2月2日”。
被告閆曉杰未到庭質證,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閆曉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查,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具備客觀真實性,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起訴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1年2月2日,被告閆曉杰向原告石林峰借款2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石林峰現金貳萬元整,
閆曉杰 2011年2月2日”。該款被告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對被告閆曉杰向原告石林峰借款20000元的事實,有被告閆曉杰出具的借條為證,對此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石林峰要求閆曉杰償還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100元,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約定有利息,本院對此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閆曉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石林峰借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費303元,減半收取為151.5元,由被告閆曉杰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苗 苗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 清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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