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梁進臘、梁進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7-6)
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梁進臘、梁進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二初字第201號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濟源市沁園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盧戰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冬軍,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梁進臘,男,成年。
被告梁進功,男,成年。
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與被告梁進臘、梁進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11年6月2日,依法由審判員聶建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冬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進臘、梁進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7年5月25日,被告梁進臘在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龍口信用社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至2008年5月20日,利率為月息9.585‰,由被告梁進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本金及利息。2010年4月29日,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為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其承繼。現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3000元及利息。
被告梁進臘、梁進功未答辯。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
1、借款借據、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各一份,證明被告梁進臘借款的時間、數額、期限以及由被告梁進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2、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兩份,證明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3、豫銀監復【2010】154號批復、公告及清產核資報告各一份,證明2010年4月29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核準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成立,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其承繼。
被告梁進臘、梁進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庭審舉證,本院認證如下:被告梁進臘、梁進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主動放棄質證權利。且以上證據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具備客觀、真實、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起訴意見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7年5月25日,被告梁進臘在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龍口信用社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至2008年5月20日,利率為月息9.585‰,由被告梁進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約定保證期限二年借款到期后,如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又未獲準展期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上浮50%計收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本金及利息。另查明,2010年4月29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核準原告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成立,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有債權債務均由原告承繼。
本院認為:因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龍口信用社的債權債務均由成立后的濟源農村商業銀行承繼,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濟源農村商業銀行作為原告進行訴訟。被告梁進臘在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龍口信用社借款,由被告梁進功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該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原濟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五龍口信用社按合同支付借款后,被告梁進臘未按期還款。被告梁進功作為連帶保證擔保人,有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梁進臘償還借款3000元及相應利息,并由被告梁進功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進臘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南濟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的計算執行);
二、被告梁進功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進臘負擔,被告梁進功承擔連帶責任,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聶 建 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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